游说和赠款非501(c)(3)实体:了解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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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许多人不这么认为,但501(c)(3)公共慈善机构实际上是被允许参与的游说活动,但前提是这些活动在其全部活动中所占的比例不大。他们通常也被允许资助其他实体的任何工作,包括他们自己可以参与的非公共慈善事业,包括游说活动。然而,当一个公益慈善机构向一个非501(c)(3)公益慈善机构(如应纳税的实体或个人)提供资助时,对于非公益慈善机构的游说支出和活动如何归属于设保人组织,有具体的规定。这种类型的奖助金对于从事预先批准的奖助金关系、财政赞助或社区基金会的公共慈善机构可能特别常见。lol电竞彩票电竞比分

这些具体规则在a中列出财政部规定,本质上,在这种情况下(区别于当同一委托人授予其他公共慈善机构),资助非公有制慈善机构,从事游说活动将被视为一个游说开支或作为委托人的游说活动,将不利于委托人的游说的限制。

例如,如果一个公共慈善机构要一年总拨款50000美元的非公开慈善受让人,受让人自己花了25000美元在游说活动期间,公共慈善机构必须数25000美元资助的游说支出或活动,即使基金实际使用的授权者游说资金以外的公共慈善机构。

此外,当一个公共慈善机构根据第501(h)条进行了选举(即我们建议大多数公共慈善机构这样做),其游说活动分为直接游说(通常与一个立法者游说沟通或工作人员或公众,公众是决策者,比如投票措施)和草根游说(与公众的沟通,是指特定的立法,立法反映了一种观点,并包含一个行动呼吁)活动。501(h)选举组织用于基层游说的开支不得超过其游说总开支上限的25%(基于其豁免目的总开支)。

根据该规定,如果捐赠公益慈善机构已经进行了第501(h)节的选举,那么受赠人的游说支出将被推定为草根游说支出。这些金额将计入授予人的较低的基层游说限额,除非该金额超出了被授予人的实际基层游说支出,在这种情况下,超出部分可以归为直接游说支出,直到被授予人的实际直接游说支出的范围。如果公共慈善机构向被资助人的资助额超过了被资助人的草根和直接游说支出的总和,那么超出的部分将不被视为公共慈善机构的游说支出。

以上面的例子为例,如果受资助者的2.5万美元游说支出包括2万美元的草根游说和5千美元的直接游说,这将是公共慈善机构在自己的支出中所赋予的属性。然而,如果受助人在这一年中实际花费了6万美元用于游说,其中5.5万美元用于基层游说,那么这5万美元的全部金额将计入公共慈善机构自身的基层游说限额。

因为这些归因规则,这将是重要的501 (c)(3)公共慈善机构资助的非公开慈善实体或个人从事游说活动有清楚地了解自己的游说限制,以及流程的跟踪和报告他们的草根游说,直接游说,和总游说活动和支出。

然而,对于《管制赠款条例》中规定的归属规则有一个例外,即“捐助者将赠款限制在促进捐助者(非游说)豁免目的的接受者的特定项目上”的赠款;保持记录,以确定赠款用于促进捐助者(非游说)的豁免目的。如果公共慈善机构设保人按照该定义进行有控制的捐赠,那么出于限制的目的,设保人进行的游说将不属于设保人。因此,建议将501(c)(3)款公共慈善机构的大部分赠款设置为受控赠款,除非赠款组织打算将此类赠款实际用于游说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