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合并:综合治理模式

当两个非营利公司合并时,合并后的实体(从法律上讲,为幸存的公司)可能采用与这两家公司截然不同的治理模式。特别是在两家公司都没有陷入危机的情况下,合并后的公司的董事会可以包括每家公司商定的董事比例。但是,每个公司的领导人可能会对董事会的演变以及这种变化可能对各自公司的项目产生的影响感到不安。

董事的选择

董事可以通过几种不同的方式选出:(1)由董事会选举,(2)由成员选举,(3)由指定人指定,或(4)执行有关当然董事的管理文件中的规定。董事的选拔程序通常被编入公司章程中。

在合并谈判中,每一方都可能主张合并后的实体的董事会包括该方的全部或部分现有董事。在某些情况下,合并后的实体的董事会可能会以50:50的比例包括各方的代表。这可能会使每一方感到安慰,即该方优先的价值观和优先事项将继续获得足够的董事会代表。但是,如果合并后不久,与一方有关联的一名董事辞职,会发生什么呢?

例如,如果董事会合并后的实体的合并造成甲方和乙方从每个政党,包括7个董事的辞职1导演将导致7董事从甲方和6董事一方如果空缺是由董事会作为一个整体,那么它有可能从甲方的董事,在董事会中占多数的人,将导致另一名董事的选举更符合推进甲方的价值观和优先事项。对于大多数考虑合并的公司来说,这可能不是一个重大问题,但对某些公司来说可能是一个重大问题。

在其他情况下,合并后的实体的董事会可能只包括一些从合并成幸存公司的公司中挑选出来的董事消失的公司).数字越高,保护消失公司利益的代表就越大。当然,由于每位董事都以个人身份履行独立判断的职责,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幸存公司的利益,因此,并购后消失的公司的利益能得到多大程度的保护,可能还不确定。因此,在现存公司的治理文件中体现消失公司的某些关键利益也是至关重要的。

委员会

对于消失的公司来说,往往有一种安全的愿望,即它的程序、价值观和领导不会随着法律实体的消失而消失。合并协议除了在幸存公司的董事会中增加部分或全部消失公司的董事以外,还可以设立一个由消失公司董事组成的委员会,对消失公司以前经营的活动提供中级管理。然而,这样的委员会(我将使用“计划委员会”这个术语)通常受制于幸存公司董事会的最终权力。

实质性的管理权力可以委托给计划委员会。计划委员会有权决定雇用一名计划主管,批准计划预算,以及决定计划的目标和活动,这取决于计划筹集足够的资金来支持这些事情的能力。此外,计划委员会有权选举自己的成员。

章程中的保护

因为计划委员会仍然是幸存公司的内部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于责任保护和风险管理至关重要,它必须从属于公司董事会。然而,董事会向计划委员会的授权可以受到条款或细则条款的保护(包括,例如,这样的授权只能由董事会的超级多数批准的要求)。

幸存公司的章程也可以被修改以保护某些项目和优先权。例如,《公司章程》可能规定,公司应使用同一品牌名称维持消失公司的核心项目。而修改此类条款可能需要获得董事会的绝对多数批准或其他党派的批准。

同样,合并协议可能包括保护条款,以确保项目和品牌的延续,尽管消失的公司可能需要决定一个可以在合并后执行这些条款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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