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诚信法案-审计委员会

问:根据非营利组织诚信法案的要求,审计委员会是否可以将其首席执行官或首席财务官纳入审计委员会?

答:这要视情况而定(对于这个标准律师的回答,我很抱歉,但请继续往下读)。加州政府法典第12586(e)(2)条规定:“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得包括任何工作人员,包括总统或首席执行官、财务主管或首席财务官。”加州司法部长在其网站上称,“员工”仅指公司员工,而非董事会成员。因此,“员工”一词包括公司的任何雇员(或独立承包商),无论是否支付工资,他们的职责是总裁、首席执行官、财务主管或首席财务官,但不包括公司的董事,仅以董事或董事会官员的身份行事。它不包括总统、首席执行官、财务主管或首席财务官,因为这些人只是作为董事会的官员,而不是作为员工。”

仔细阅读,德国银行的回应似乎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一个总裁(或首席执行官、财务主管或首席财务官)仅仅是作为董事会的一名官员,而不是作为一名无薪工作人员,究竟该如何区分?谘询委员会并没有声明,由于是董事会成员,很明显该名个人只是作为董事会的一名官员行事。一个花费大量时间来领导组织的非常活跃的总裁,会是一个工作人员吗?

明智的做法是,记住设立一个审计委员会来指导这些问题背后的理由。例如,如果总统直接负责本组织的财务交易,他或她可能应被排除在审计委员会及其对内部财务控制执行情况的审查之外。在你不确定的情况下,安全的做法可能是排除这种人,但我鼓励你根据你的事实和情况联系一个豁免组织的律师或AG的办公室寻求指导。

资源

非营利组织的有效审计委员会(BDO) -可下载在这里

一个想法"非营利诚信法案-审计委员会"

  1. 谢谢你写这篇文章;我正在咨询NP,这很有帮助。
    乔治•Moskoff CMC
    http://theminervaproject.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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