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新的豁免申请时,不需要组织改变它的形式或注册国家

在新的税收程序2018-15,有效,任期从2018年1月1日或之后纳税年度,美国国税局表示,它一般不会要求从国内国内税收法(“IRC”)第501(c)条款,改变其形式或新的豁免申请地方组织。

Under prior guidance (Rev. Ruls. 67-390 and 77-469), the IRS required organizations to file new exemption applications (e.g., Form 1023, Form 1024) when, for example, an already-exempt 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 decided to incorporate, or when an already-exempt corporation decided to re-incorporate in a different state, even when these entities would not otherwise have to obtain a new federal Emplo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 (“EIN”). Similarly, when one corporation merges into another corporation under state law, the surviving corporation does not have to obtain a new EIN.

启PROC。2018-15现在一般不再要求为企业在公司重组后提交新的豁免申请,如果某些条件得到满足。牧师PROC。指出,要求公司重组后新的豁免申请往往是不必要的,重复的,因为美国国税局已经要求免税组织报告其年度窗体990显著的组织变革和新的方案。

更具体地讲,启PROC。2018-15一般规定,被归类为注册下一个公司国内业务实体的企业重组。部301.7701-2(B)(1)或(2)(其包括一个非法关联这不是一个独立实体),并作为一个组织在部分501(c)所述被识别时,幸存的组织将不会被要求文件如果执行相同的目的作为从事企业重组的免税组织一个新的免除申请。

重组组织也必须在其组建或形成状态良好的信誉。

这个一般规则并不适用于任何企业重组中的重组组织或幸存的组织是一个独立实体,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或外国企业实体,或者如果幸存的组织获得新的EIN。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新的免除申请仍然需要。

一些额外的指导可能是必要的解释提供的一个免除实体(“株式会社I”)的合并的进入另一个豁免实体(“株式会社J”)的豁免计算LLC和附属的例子。在启PROC第7.08的例子。2018-15,公司J的要求再次提交豁免申请,这似乎是奇特。如果LLC被忽略,那么联邦税收的目的,合并应该被看作是一个合并公司的I入公司J--其明确表示不需要新的免除申请。

最后,尽管国税局新的豁免应用程序可能无法在上述情况下是必需的,一个新的国家免税申请可能仍然是一个公司重组后需要。例如,在加利福尼亚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网站规定:“具有免税资格的非法人团体必须,如果它包含重新申请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