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公民统治

2010年1月21日,美国最高法院做出裁决公民联盟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公司(包括非营利性公司和工会)可以直接支出政治广告来支持或反对候选人竞选公职。虽然非营利组织的领导人和评论家仍在分析这对非营利组织意味着什么,但毫无疑问,这一5比4的分歧决定将对未来的活动产生巨大影响,并提高非营利组织倡导的重要性。

根据纽约时报,奥巴马总统称这一决定是“大型石油公司、华尔街银行、医疗保险公司和其他强大利益集团的重大胜利,他们每天都在华盛顿集结力量,压制普通美国人的声音。”In an评论文章慈善纪事,莱斯利·伦考斯基补充说,非营利组织的领导人担心,这个决定“将使民选官员对商业利益更加敏感,而不是他们试图代表的社会事业。”

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3)条获得豁免的组织不受裁决的直接影响,但仍须遵守禁止竞选活动的规定。法典明确将501(c)(3)组织描述为“不参与或干涉(包括发表或分发声明)代表(或反对)任何公职候选人的任何政治竞选活动的组织”。

但是,随着密歇根州的非盈利组织指出,501(c)(3)组织“绝对被允许积极参与[某些]无党派选举活动,如选民登记、选民教育、候选人教育和动员投票活动”。这些活动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重要,以确保在我们的州和社区内有一个积极和消息灵通的公民,因为这一裁决将为个别候选人提供更多的资金。”

国家杂志问:“在新体制下,富裕群体将最繁荣,而哪些将面临约束?”将允许哪些类型的支出,以及必须披露多少?这些问题和其他问题已经困扰着各地的选举律师,并向联邦选举委员会施加压力,要求其澄清法律中的模糊部分。”

最大的悬而未决的问题是,如何定义企业、工会或其他政治参与者与候选人之间的协调。在“联合公民诉联邦选举委员会”一案中,最高法院仅取消了对所谓“联邦选举委员会”的限制独立的支出——也就是说,当企业不与特定候选人协调活动时,它们可能会支出政治资金。”

额外的资源:

非营利性的选举宣传联合公民-正义联盟

公民联盟决定:竞选财务法的剧变——管理与预算办公室观察

美国最高法院解除对企业竞选支出的限制——独立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