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协会和辩护

几周前,我有幸与参加NAPABA的美国亚太律师协会(NAPABA)的领导人交谈西部地区会议。会议结束后,我参加了一个NAPABA网络研讨会大声疾呼-对紧急问题的宣传和迅速反应。以下是我提到的一些税务问题:

501 (c) (6)

大多数律师协会的组织和运作有资格作为第501(C)的联邦所得税(6)国内税收法的豁免。下面是符合501(c)(6)商业联盟的一些关键特性:

  • 有共同商业利益的人的联合
  • 宗旨:促进共同商业利益,而不是从事通常为盈利而进行的常规业务
  • 活动:针对改善一个或多个业务部门的经营状况,以区别于为个人提供特定服务

宣传

这是一个常见的误解,律师协会不能游说,不能支持政治候选人,必须避免宣传一般。其中一些误解源于志愿者理事会成员将501(c)(6)和501(c)(3)混为一谈,以及专业人士提供的错误建议。以下是允许的做法:

  • 游说:无限制,只要游说与组织的豁免目的有关
  • Political campaign intervention: permissible, provided that such intervention does not constitute the organization’s primary activity (some organizations have taken the aggressive tax position that up to 49% of their financial resources can be spent on political campaign intervention activities without such activities becoming their primary activity)
  • 其他:教育公众,鼓励投票,进行研究,改变企业和消费者的行为,培训他人主张,影响或教育立法者非立法问题形式,影响行政法规和裁决机构,影响行政部门官员(例如,市长、州长、总统)在行政决策,参与诉讼,如果在一个无党派的方式完成的。

会费或捐款

对律师协会的会费或贡献,可以作为纳税人经营业务中通常必要的贸易或业务费用扣除,但下列费用除外:

  • 影响联邦或州(但不影响地方)立法;
  • 参与或干预任何政治运动;
  • 试图在选举、立法事项或全民投票方面影响公众或部分公众;和
  • 直接与受掩护的行政部门官员沟通,试图影响该官员的官方行为或职位。

如果律师协会通知纳税人,此类款项可用于上述类型的游说和政治支出,则会费或类似金额(包括自愿性付款或特别摊款)也不可扣除。

代理税务

如果律师协会使用的一部分税或类似的金额不可扣除的游说和政治支出,不提供上述nondeductibility注意到,它必须描述的代理纳税Section 6033 (e)(2)等的支出和税收报告形式990 - t。代理税率是对公司应税收入征收的最高税率(目前为35%)。

第6033的报告要求并不适用于上税因第527(F)中所规定的任何量。根据第527(f)中,其花费的任何量用于豁免组织豁免功能(定义为影响或试图挑选,提名,选举,或任何个人的任命影响到任何联邦,州或政治组织当地公职或职位,或总统或副总统选举人的选举中的作用,这样的个人或选民是否被选中,提名,选举或指定)必须包括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较低者:

  • 该组织的净投资收入为纳税年度,或
  • 该免税功能在纳税年度内的支出总额。

但是请注意,527(f)和6033(e)可能都适用。例如,如果律师协会在527(f)以下的应税收入是净投资收入(3万美元),因为它小于免税功能的总支出(5万美元),那么差额2万美元可能要缴纳6033(e)代理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