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活跃的组织和州免税的撤销-加州税务局

我最近回应了一个listserv上的评论,关于加州特许经营税收委员会(FTB)撤销一个慈善机构的州免税地位,因为该慈善机构连续几年在每年的注册续期上都没有申报收入。据报道,该慈善机构在2006年至2009年期间没有收入,这导致税务局在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取消了从2006年起的免税身份。因此,该组织在2006- 2009年每年要缴纳800美元的最低特许经营税,外加罚款和利息。

税收头痛

我将我的答复转载如下(再作几项澄清):

加州管理。《守则》第23701(d)(2)(A)条规定,“非从事活动的组织并非为豁免目的而运作,因此无权获豁免缴税。”Sec. 23701(d)(2)(B) provides that "[o]rganizations that commence exempt operations and later become inactive are subject to loss of exempt status unless they include an attachment on their annual report to explain that their inactivity is temporary and to outline their plans for becoming active in the future."

我认为税务局没有考虑到的是,某个机构可能在没有财务活动的情况下积极推行其豁免目的。每年的注册续期(形式RRF-1)只要求财务活动,不豁免目的活动。因此,我同意税务局可以在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该机构不是专门为豁免目的而运作的情况下撤销豁免资格。

在个案的基础上,如果一个组织能够提供豁免目的活动的细节和一些证据,它可能能够说服税务局改变其决定。但是回到规定,如果一个不从事金融活动的组织在其表格RRF-1中加入一项声明,表明它继续从事豁免目的活动,这可能是有帮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