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营利组织解散的加州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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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27日,加州第1529号法案(ab1529),由议员介绍约翰·佩雷斯,是在会场通过的。AB 1529的目标是通过创建两个新的解散程序来简化解散非营利公司的过程。首先,它建立了一个行政程序,允许特许经营税委员会(FTB)和国务卿(SOS)解散一段时间不活跃的非营利组织。其次,它建立了一种机制,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自愿解散非营利组织。

行政解散或行政退让

在加州,有超过14.4万家提供各种服务和项目的非营利性公司。根据该法案的分析,一些非营利性公司已经解散,或者已经有很长一段时间不活跃了,但还没有解散。这些实体继续招致费用和罚款,并导致“FTB和SOS员工花费不必要的时间来进行解散程序”。AB 1529试图通过赋予FTB和SOS“行政清理积压的非营利性公司”的权力来减轻这些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销或者撤销非营利组织:

  1. 非牟利公司的公司权力被外判局暂停或没收不少于连续48个月;或
  2. 该非营利组织在加州注册成立,或有资格处理州内业务,但在连续48个月以上未向SOS提交信息声明(SOI)。

1529号法案规定了向非营利性组织发出解散通知的程序,并允许非营利性组织提出反对。如果非营利组织及时提出解散或放弃的异议(在收到行政通知后60天内),非营利组织将有90天的书面异议时间来清偿所有债务,并向SOS提交当前SOI。FTB和SOS也可以为非营利组织提供90天的延期。

(Ed。请注意,超过74,000个组织已经被撤销了他们的州免税状态FTB截至2014年5月16日。但撤销免税身份并不会导致该实体的解散。

自愿解散

该法案还试图减轻非营利性公司自愿解散的负担。根据该法案的作者,“当前的解散程序,包括逐步结束非营利组织的事务,是非常繁琐和漫长的。新法案建立了一种机制,在实体对某些事项进行认证后,非营利组织可以自愿解散——类似的机制在加州普通公司法中已经存在,被称为“简式解散”。(加州公司法典第1900.5条)。

根据1529号法案,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在没有任何会员资格的情况下解散,并在公司章程提交之日起24个月内提交解散证明。认证还必须验证以下信息:

  1. 公司没有任何债务或负债。
  2. 纳税义务以纳税为基础。
  3. 最后的特许经营税申报表。
  4. 公司是在错误中创建的。
  5. 资产的分布。
  6. 不发会员证。
  7. 公司解散。

非营利组织一旦向SOS提交了经签署和验证的解散证明,即被解散。解散并不免除非营利性公司对债权人的责任。该法案得到了加州登记代理人协会(California Society of Agents)的支持。该协会是一个专业组织,由那些有幸在美国国税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面前代表纳税人的个人组成。该法案目前正在参议院等待审核。

资源

第1529号法案

第1529号法案分析

三读-第1529号法案分析

加州登记经纪人协会

米歇尔·贝克(Michelle Baker)是旧金山一位对社会影响感兴趣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