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州长签署行政解散法案使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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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9月30日,布朗州长签署成为法律议会法案第557号,对有关解散加州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进行修订。该修正案将于2016年1月1日生效,实质上为加州非营利组织创建了两套新的解散程序:自动解散程序和精简解散程序。

自动解散程序中

在AB 557的自动解散程序,规定将被添加到适用于非营利性公益,互利互惠,宗教法人,以及外国非营利性法人资格在加州做生意加利福尼亚州公司法典部分,提供了自动溶解或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公司的投降。该法案规定,非盈利性组织,其权力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连续48个月以上已暂停或没收须经行政溶解或投降。

Prior to such automatic dissolution, the Franchise Tax Board will mail a notice of the impending dissolution to the nonprofit’s last known address and will also send the name of any nonprofit subject to such dissolution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 and the Attorney General’s Registry of Charitable Trusts. The Secretary of State is then required to provide notice of the planned dissolution of such entities on its website for at least 60 days, as well as instructions for how a nonprofit may submit a written objection to the dissolution. If no written objection is received by the Franchise Tax Board within the 60-day notice period, the nonprofit will be dissolved. If a written objection is received, the nonprofit will have an additional 90 days from the date of the objection to cure any outstanding defects with the Franchise Tax Board. The Franchise Tax Board has the authority to extend this cure period for one additional 90-day period, but no longer.

如果公益组织自动解散按照这些程序,欠非营利组织及其董事的任何法律责任的任何债权人的债务将留在原地,并解散不会影响总检察长相对于执行任何负债的能力该公司或其董事法律规定(例如,对于转移或慈善资产的误用)。但是,法律并提供一个过程,一个非营利性的合格税,利息和欠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根据其自动溶解被减轻处罚责任。

自动解散程序的目的是协助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中清除其不再经营非营利组织的记录,但没有经过溶解的正式法律历程。目前,非营利组织不打算解散这些自动溶解过程可以赶上一些最小的风险。然而,由于一个非营利性必须已经至少连续4年的程序申请中止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这种风险可能是非常低的。而且很可能还要低,因为失败的情况下对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连续三年所需的回报加州非营利就会将它的加州免税地位的日期,其第三无缘回报是由于自动撤销(类似于对于程序免征联邦税的自动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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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供了有关其网站

我们将以行政方式解散或交出下列公司:

  • 我们暂停或没收连续超过48个月。
  • 不再经营。
  • 已4年或4年以上未申报。
  • 已经4年或更久没有向加州国务卿(SOS)提交信息声明了。

行政溶解过程

  • 我们将通知发送到非营利法人的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如果我们没有一个有效的地址,我们认为在SOS的非营利性组织的网站发布的非盈利性组织,在行政溶解或投降是足够的通知。
  • 我们向SOS和司法部长办公室、慈善信托登记处(AG)、未决的被行政部门解散或交出的非盈利公司的名称和SOS文件号码。
  • 该SOS提供在其网站上悬而未决的行政溶解或投降的60日历天通知。他们列出了公司的名称和SOS文件编号。
  • 如果我们在60天期限内没有收到任何书面异议,非营利组织将被行政上解散或放弃。
  • 我们减轻合格的税务,利息,并给予行政溶解或退保惩罚责任。
  • 负债对债权人不放电。导演的责任或有关行政溶解或投降的非营利性组织的人员没有排放。公益组织的行政解散或移交不得减少或不利影响AG的执行责任的能力。

流线型解散程序中

考虑到当前解散加州非营利公司的复杂过程和费用,一个精简的解散过程无疑是一个受欢迎的发展。然而,不幸的是,ab557中规定的程序只适用于一小部分非营利组织,不太可能改变加州绝大多数寻求合法解散的非营利组织的解散程序。

AB 557中规定的精简解散程序规定,未颁发任何会员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可以通过让大多数董事签署和核实解散证书来解散。一旦公司解散证书被提交给国务卿,公司就解散了,国务卿有责任通知司法部长的慈善信托登记处和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公司的解散。

这当然是一个比目前对非营利组织更简单的解散过程。但是,只有在董事能够陈述和核实所有下列事项时,才能使用这种精简的程序:

  • 在公司章程提交后24个月内提交解散证明;
  • 公司没有任何未偿还的债务或其他负债,除了税务负债,所有现有的税务负债将由另一个个人或实体来偿还或承担;
  • 最后一个特许经营税收益已经或将要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交;
  • 支付任何已知的债务或负债按照法律规定已分发后的剩余公司的已知资产;和
  • 公司是在错误中创建的。

这些限制,公司可以使用精简的解散程序提出了几个问题。例如,证明公司是“错误创建的”意味着什么?回顾过去,董事们认为公司成立是一个错误,还是说这个要求只适用于那些确实是错误成立的公司(假设错误地提交公司章程也有可能)?此外,如果非营利组织需要在精简的解散程序之前分配其所有资产,是否需要在分配其全部或大部分资产之前通知司法部长?如果是这样的话,这将在很大程度上损害精简解散程序的任何程序性益处;如果不是这样,是否会有任何监督来确保此类非营利组织持有的任何资产都得到了适当的分配,以促进可允许的豁免目的的实现?精简的解散程序只适用于那些在计划解散前两年内成立的公司,这一事实也将使加州绝大多数寻求解散的非营利组织无法使用这一程序。

总之,虽然在AB 557所规定的自动和简化的溶解过程是在朝着正确的方向在溶解不活跃非营利性公司和缓解解散程序负担方面一步,他们不幸将对适用于自愿解散程序的影响不大大多数加州非营利性公司。

见FTB公告关于ab557在这里

* * * *更新

国家的加州州务卿目前已经在其网站上提供国内非营利组织解散证明简式形成可以由有资格使用上面概述的精简溶解程序非营利组织一起使用。新的形式可以与国务卿开始于2016年1月1日起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