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福尼亚州——2004年非营利性诚信法案于2005年1月1日生效

以下是司法部长办公室确定的关键条款清单:

1.慈善组织有30天而不是6个月的时间向总检察长的慈善信托登记处登记和提交公司章程。

2.对于总收入超过200万美元的慈善机构,现在需要对年度财务报表进行独立审计。

3.总收入超过200万美元的慈善机构必须建立并维持一个审计委员会。

4.慈善公司、非法人团体和慈善信托机构的高管薪酬必须经过[其董事会或授权董事会委员会]的审核和批准。

5.商业筹款人必须在开始募捐活动之前通知司法部长。

6.商业筹款人必须与他们所服务的慈善组织签订书面合同。

7.慈善组织可以取消与未注册的商业筹款人的合同。

8.募款律师必须在开始募款活动之前通知司法部长。

9.筹款顾问必须与慈善组织签订书面合同。

10.慈善组织可以取消与商业筹款人的合同。

11.慈善组织和商业慈善募捐者在筹款时负有特定的义务。

12.禁止为慈善目的而进行的慈善组织和商业募捐者在募捐时进行虚假陈述和某些其他行为。

13.商业筹款人必须保留至少10年的募捐活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