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局就慈善捐赠的证明和报告提出的规则

2008年8月7日,美国国税局公布拟议条例根据2004年《美国创造就业法案》和2006年《养老金保护法案》(PPA),对慈善捐款的证明和报告规则进行了全面修改。除其他事项外,拟议条例实施了购电协议对所有现金出资的记录保存要求,以及适用于非现金出资的合格评估人和合格评估人的新定义。在注的规定中:

  • 除非捐赠人将银行记录或受赠人的书面通信作为捐款记录,否则任何现金、支票或其他货币礼物的捐款不得扣除。
  • 捐款额在250美元或以上但不超过500美元的捐助者只需获得同期的书面确认书(“CWA”),而不需要获得任何其他书面记录。
  • 对于超过500美元但不超过5000美元的申报捐款,捐赠者必须获得CWA,并且必须提交一份填写完整的表格8283(a部分)以及申报扣除额的申报表。
  • 对于超过5000美元的申报捐款,除了《清洁水法》外,一般还需要进行合格的评估,捐赠人必须提交一份填写完整的8283表(a或B部分,取决于所捐赠财产的类型),并附上申报扣除额的申报表。
  • 对于超过50万美元的申报捐款,捐赠者必须在申报表上附上合格的评估。
  • 一个合格鉴定指由合格评估师根据公认评估标准(GAAS)编制的评估文件,公认评估标准是《专业评估实务统一标准》(USPAP)的实质和原则。
  • 一个合格鉴定人必须是具有可核实的教育背景和评估相关财产类型经验的个人,通常需要成功完成评估相关财产类型的专业或大学课程,以及两年或两年以上评估此类财产的经验。相关的财产类型由估价行业的惯例决定。
  • 除非衣物或家居用品的使用状况良好或更好,否则不允许对其作出任何扣减;但是,本规则不适用于捐赠人要求扣除500美元以上的一件衣服或一件家庭用品的捐赠,如果捐赠人提交了一份合格的评估报告。如果捐赠人要求扣除少于250美元的款项,捐赠人必须从受赠人处取得收据或保存可靠的捐款书面记录,包括对物品状况的描述。

美国国税局正在接受截至2008年11月5日对拟议规则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