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3C和慈善信托

下面是我的一些同事们最近对于低利润的有限责任公司(L3C)和慈善信托的法律提出了一个问题:

是否L3C接受PRI是持有财产的慈善目的是否受慈善信托限制和司法部长的管辖?L3C时不受相同的操作测试501 (c)(3),我想知道L3C授权进一步显著的慈善或教育目的的意义在IRC Section 170 (c) (2) (B)结合PRI的主要目的进一步的一个或多个免除目的低于170 (c) (2) (B)足以创建一个问题。

日益增长的业务

在伊利诺伊州,该L3C立法需要一个L3C与总检察长登记。与L3C法规的其他四个州(密歇根州,犹他州,佛蒙特州和怀俄明州)目前没有。然而,总检察长佛蒙特州办公室已发出所有佛蒙特州L3Cs的信件要求提供资料,包括L3C的慈善和教育活动所代表的年度总收入的大约百分比,以及L3C是否已将任何利益或资产转让给非501(c)(3)组织。

很显然,各种状态的总检察长和国家慈善官员协会(NASCO)一直在寻找感兴趣的L3C并考虑是否L3Cs其管辖下的慈善信托法律下跌。罗伯特·朗,在玛丽·伊丽莎白·戈登B. Mannweiler基金会的CEO发这封信2009年4月17日写给NASCO的信中包含了基金会律师起草的对NASCO问题的回复,这些律师包括国税局豁免组织部门的前主任,马库斯·欧文斯

我相信,有一个可靠的论据,一个L3C不一定成立一个慈善基金征收资产时,该资产源自PRI,至少不超过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的,其条款规定,它应“显著进一步之一的成就以上慈善或教育目的“。

如果 -

1. PRI可以针对不持有慈善信托基金的任何资产的商业实体;和

2. L3C不需要仅具有170(C)(2)(B)慈善和/或教育目的;它可以有其他用途,只要一个显著的目的不是生产的收入或物业升值。

-然后,没有办法知道什么部分的PRI(及其收益),如果有的话,将由慈善信托约束,除非PRI的文件声明,PRI(或部分)是在慈善信托持有。

但我可以想像,一个参数可以作出,鉴于一个PRI的主要目的必须是实现“一个慈善(或其它170(C)(2)(B))的目的,”与L3C的目的必须是显著进一步“慈善或教育目的”,则PRI的至少一些部分必须由慈善信托约束。

“显着”是造成问题的原因,我的字。如果它是“专”(这固然可能击败L3C的目的),那么肯定AG非常具有管辖权。对于符合501(c)(3)实体,操作测试要求组织工作“主要”的豁免用途,并单独将可能给公司管辖。那么,“显著”从“主要”的不同足以让AG出来?律师艾伦布姆透露预测公司管辖很快将成为常态为蛛网膜颗粒变得更加意识到这个问题。虽然这不是罗伯特·朗和L3C的许多其他倡导者的希望,我倾向于同意(但我仍然对L3C的未来影响持乐观态度)。

那么,会发生什么,如果股份公司在公益信托的法律管辖?好了,开始时,L3C将被要求登记,并有可能将需要提交年度报告,与AG。此外,L3C可能会面临在利用其慈善资产的一定的限制。该PRI文件应该已经包含了这样的限制,但违反将成为不只是违约,而且也违反了国家慈善信托法的。由于它的资产,限制,该公司可能还需要一个L3C要么给予通知或获得AG批准大型企业的变化,如合并,出售全部资产,或解散的。什么样的影响将在对的L3C成员权益的流动性和价值?而如何将L3Cs和其他商业实体之间的这种影响合资企业?还有要考虑众多问题。

读律师马克J.巷的小册子伊利诺伊L3Cs(包括慈善基金法的适用性的描述)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