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投票表决或类似的程序(第一部分)

游说通常被定义为立法者的通信意图作用特定的立法。立法包括公投,主动性,宪法修正案或类似的程序由公共行动。这种程序成为具体立法时放置在投票措施的请愿书选民签名中首先被分发。

虽然公益慈善事业的肯定获准,并应经常,从事游说活动,受到一定的限制,他们禁止从事被禁止大量的游说(在较早的交讨论)。选举慈善机构(那些已经取得了501(H)支出测试选),大幅游说禁止转换为总限制(直接和基层)游说支出和基层支出。

直接游说支出包括与任何企图通过通信的方式与立法机构的任何成员影响具体的立法连接制成的支出。它们不仅包括成本,提供或分发这些通信,而且成本的研究和准备。对于公投,投票表决或类似的程序,在国家或地方一般公众在投票将构成立法机构。因此,在该状态下或局部性参照和反射上的措施,是这样的过程的所述对象的视图向一般公众的一个或多个成员的通信是直接的游说。

当选举措施搞活动,慈善机构还必须考虑适用的竞选财务法。在加利福尼亚州,慈善机构必须意识到的规定加州政治改革法案(CPRA)支配披露和参与者在加利福尼亚州选票措施活动的报告义务以及任何适用的地方性法规(以在未来的岗位更详细的讨论)。例如,一个慈善机构可能会触发委员会如果确实下列任(由CPRA定义)的报告义务:

  1. 接收在一个日历年为$ 1,000或以上选票的措施捐款活动。
  2. 使独立的贡献(不与选举措施委员会协调),敦促选民通过或在一个日历年内拒绝的$ 1,000或更多的措施。
  3. 做贡献在一个日历年内的$ 10,000或更多(的金钱或实物)选举措施的活动。

参考

公益慈善事业的指南加州倡议进程,北加州资助者公共政策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