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驳回了某些非营利组织披露捐赠信息的规定

2019年7月30日,在布洛克对国税局在美国,一家联邦法院裁定该法案不合法,并予以搁置启Proc。2018 - 38因为没有适用的通知和评论程序符合通过美国国税局。启Proc。2018 - 38provided that tax-exempt organizations described by section 501(c), other than section 501(c)(3) organizations, will no longer required to report the names and addresses of their contributors on Schedule B for tax years ending on or after December 31, 2018. The change in the disclosure requirement had led to heavy criticism about the likely influx of more dark money influencing elections at every level of government. But it was ultimately a failure to allow the public to exercise its rights to comment on the change in rule that caused it to be stricken.

适当的通知和评论程序将使IRS有机会审查和考虑公众和相关方提交的信息。届时,也只有到那时,美国国税局在对联邦税法做出可能的重大修改时,才能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采取行动。

捐赠的披露要求

法律的改变意味着501(c)(4)、501(c)(5)和501(c)(6)组织,以及其他免税组织,必须再次披露其出资人计划B990年的形式。501(c)(3)各组织总是被要求作出这种披露。请注意,自本员额发出之日起,对附表B的指示尚未作出修正,以反映法院的决定。

按附表B报告的捐款(表格990、990- ez或990- pf)是捐款、赠款、遗赠、设计和金钱或财产的馈赠,不论是否用于慈善目的。例如,向第527款政治组织提供的政治捐款也包括在内。捐款不包括服务费用。

一般而言,报税机构必须在附表B的第一部份申报所有在该课税年度内供款5,000元或以上(以金钱或其他财产形式)的人士的供款所有单独或独立的1,000美元或以上的捐献必须用来确定捐献人的总捐献额。在这个计算中,少于1000美元的礼物将不予考虑。

501 (c)(3)组织满足33-1/3%公众支持测试在IRC部分509 (a)(1)和170 (b) (1) (a) (vi)(该组织是否其他部分中描述的170 (b) (1) (a)),只有那些贡献5000美元或更多的贡献者在纳税年度大于2%的总贡献必须包括在第一部分的计划b。

布洛克与IRS

《行政程序法》要求法院在“不遵守法律程序要求的情况下”,“认定不合法并撤销”颁布的行政机关行为。“《行政程序法》要求各机构通过在联邦登记册上的公告向公众通报拟议立法规则的条款或实质内容,并允许公众有一段时间发表评论。”

“在APA的规则制定程序,包括通知和意见征询期,并不适用于解释规则,它只是‘建议该机构的建设的法规和规则,它负责管理的公众’。解释性规则“仅仅是解释,但不增加,已经存在于法规或法律规则的形式的实体法。””

美国国税局颁布的《税收程序2018-38》似乎代表了一种类似的企图,即“逃避《行政程序法》耗时的程序”。近50年来,美国国税局一直要求免税组织“提交一份年度信息申报表”,提供“收到的捐款、捐赠、赠款和类似金额的总额……”以及所有捐献、遗赠或设计5,000美元或以上的人的姓名和地址……”26 C.F.R.§1.6033-2(a)(ii)(f)。税收程序2018-38明确颠覆了这五十年的实践,“有效地修正”了这一现有的规则。国税局承认未能遵循APA的公开通知和评论程序,这就要求做出有利于原告的简易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