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规定:501(c)(4)通知要求

2016年7月,我们发表了一篇关于501(c)(4)个机构的新报税表规定-表格8976。当时,国税局发出最终及临时规例并发表税收程序2016-41有关机构须于成立日后60天内,根据《税务条例》第501(c)(4)条的规定,通知税务局其运作的意向。2019年7月23日,最终的规定发表。

选择背景规定

“虽然一个组织可能向国税局申请承认组织限定下的免税地位部分501 (c)(4),没有要求这样做(除提供第6033节(j)(2),这就需要组织失去免税地位未能文件需要年度信息返回或通知,希望重新获得免税地位申请获得恢复的状态)。因此,一段501 (c)(4)组织文件年度信息返回或通知(990年形成,“返回组织免除所得税,或者,如果合格,990 - ez形式,“短形式的回归组织免征所得税,“990 - n (e-Postcard))或形式,根据第6033条的要求,不需要寻求一个国税局免税资格地位的确定以被描述和操作作为一个section 501 (c)(4)的组织。”

“《路径法》第405(a)条将第506条添加到法典中,要求组织将其作为第501(c)(4)条组织运作的意图通知IRS。”

“第506(a)条规定,第501(c)(4)条的组织,须在该组织成立后不迟于60天内,通知库务局局长(秘书)其作为第501(c)(4)条的组织(通知)运作。第506(b)条规定,通知必须包括:(1)组织的名称、地址和纳税人识别号码;(二)组织成立的日期和根据其法律成立的国家;(三)组织宗旨的陈述。”

“《2016-09年公告》亦澄清,填写表格1024并不代表机构无须递交通知书。”

“根据《暂行条例》第506(a)条,一般规定第501(c)(4)条的机构须将表格8976 [“根据第501(c)(4)条进行运作的意向通知书”不迟于本组织成立之日起60日内。”

“《暂行条例》还提到第6652(c)(4)至(6)条,以了解未提交第506条通知的适用处罚。《暂行条例》特别提到第6652(c)(5)条,其中规定了合理的例外理由;第6652(c)(6)条规定了一般适用于第6652(c)条处罚的其他特别规则。”

《暂行条例》自2016年7月8日起实施,本财政部决定采用的拟议条例与《暂行条例》文本相互参照,没有实质性变化。因此,为使申请更加清晰和连贯,最终规定将于2016年7月8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