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服务机构及无关业务所得税

非营利组织经常寻求更好的、经济有效的方法来处理行政服务,例如,通过使用管理服务组织(MSO)。MSO通常可以定义为主要为多个组织提供管理服务的组织。MSO通常会为提供此类服务收取费用,这就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从此类服务的费用中获得的收入是否需要缴纳非相关企业所得税(UBIT),如果需要缴纳,在何种程度上需要缴纳。如果组织获得的收入是:(1)来自贸易或业务,(2)定期进行,以及(3)与组织的豁免目的无关,则UBIT适用。看到I.R.C.§511,512。

不幸的是,在《国内税收法典》或《财政部条例》中都没有针对MSO的UBIT规定。然而,2008年发布的私人信件裁决(PLR 200832027),涉及到一个社区基金会,可能会对IRS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提供一些启示。PLR 200832027讨论了社区基金会通过向资助组织提供各种服务而获得的收入是否构成不相关业务的应税收入;IRS最终得出结论,拨款服务不受UBIT约束,而行政和文书服务受UBIT约束。

PLR 200832027涉及一个501(c)(3)免税,509(a)(1)公共支持的社区基金会,其主要目的是支持慈善活动,通过在该社区内的资助活动使该社区的公民受益。该组织提议将其内部赠款管理和行政服务出售给其他赠款慈善机构,以实现其目的。接受这些服务的捐赠慈善机构主要是在社区中独立运作的私人基金会,它们“缺乏员工、专业知识或资源来执行自己的内部捐赠职能。”电竞比分该组织提供了九种不同的服务——从协助建立一个资助项目到处理潜在资助申请人的日常咨询——这些服务都是以该组织员工每小时的工资为基础以合理的价格出售的。

鉴于这些服务是收费的,而且是按日提供的,这些活动显然符合UBIT申请的前两个条件——是一种贸易或业务,并定期进行。因此,美国国税局的裁决主要基于对第三个要素的分析:该贸易或业务是否与该组织的豁免目的或职能有关。美国国税局考虑许多因素来确定贸易或业务是否与该组织获得豁免资格的目的实质性相关。看到海藻糖酶。Reg。1-513-1。

支持

UBIT的目的。国税局的分析毫无疑问是由UBIT的主要目标指导的:“消除一个来源不公平竞争通过将某些免税组织不相关的贸易或经营活动与与其竞争的非免税商业活动置于相同的税收基础上。看到海藻糖酶。Reg。1-513-1 (b)。然而,基金会管理行业的现实是非营利服务提供商几乎总是与营利性服务提供商直接竞争。正如美国国税局所说,“……以营利为目的的基金会管理行业作为一个整体,提供了多种多样的服务”,包括资助制定、基金会会计、资产管理、监管事务,以及其他与非营利组织在PLR 200832027中提出的“几乎相同”的服务。然而,国税局也认识到,这一事实单独,虽然相关,但从来没有决定性的。

显著的因果关系。国税局接着研究了创收贸易或商业活动与实现该组织豁免目的之间的关系。两者必须有实质的因果关系(例如:,contribute importantly to the accomplishment of the exempt purpose) to be considered “substantially related.” In determining what services contributed importantly to accomplishing the organization’s exempt purpose, the IRS placed a heavy emphasis between those services that are unique to the charitable sector or organization providing those services, and those that are generic to genera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Additionally, although the organization in PLR 200832027 considered all services under the same umbrella for purposes of the ruling, the IRS instead found it more appropriate to separate the organization’s nine services into three main groups: grant-making (e.g., identifying opportunities for collaborating with other funders); administrative (e.g., maintaining a system of monitoring funded programs); and clerical (e.g., tracking grant applications).

赠款服务。IRS确定提供资助的服务有很大的相关性符合本组织的豁免目的。IRS做出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提供赠款服务所需的独特知识和技能。PLR 200832027,美国国税局描述特定的慈善组织所提供的服务”活动,依赖特定的知识和技能(组织)”,是“由(组织),磨练多年的赠款(社区),和独特的开发效益慈善社区[]。此外,即使类似的服务也可以从盈利性的基金会管理行业获得,美国国税局指出,“[该组织]的特定资助服务是独一无二的,以允许[该组织]在[社区]有效地实现其豁免的目的。”因此,这些赠款服务对该组织的豁免目标做出了重要贡献,即发放赠款支持有益于该社区公民的慈善活动。

行政及文书服务。另一方面,IRS决定行政和文书服务没有实质上的联系符合本组织的豁免目的。在PLR 200803027中,美国国税局将行政服务描述为“需要在一般商业管理和商业管理、人事管理和办公室程序方面有技能和受过教育的办公室工作人员的专门知识的活动”,通常由办公室行政人员、人事经理和行政助理执行。国税局进一步将文书服务描述为“需要受过一般办公室程序培训的办公室人员的活动,包括文字处理、数据录入和预订录入”,这些工作通常由秘书、接待员和簿记员执行。重要的是,它强调了这些行政和文书活动每天都在企业中进行(而不是唯一的赞助活动),而且这两种活动的技能“不是慈善部门或(组织)独有的”。因此,尽管这些服务可能偶然地用于帮助慈善机构的豁免目的,IRS称,“它们是通用的常规商业服务,对实现豁免目的没有重要贡献。”

*PLR 200832028也讨论电脑和法律服务。国税局决定,无论是计算机服务(“维护和更新入会者的网页”)或法律服务(“代表入会者协会慈善组织或其他机构为指导”)是“独特的慈善部门或组织,因此没有重要的是有助于实现组织的豁免的目的。

活动的范围。国税局接下来的问题是,为了达到免税的目的,该活动“进行的规模是否超出了合理必要的范围”。看到海藻糖酶。Reg。1-513-1 (d) (3)。美国国税局发现,赠款提供服务的范围非常狭窄,因为它们是为了满足慈善团体的特殊需要和关注而开发的。另一方面,行政和文书服务的范围并不狭窄,因为它们包括各种各样的服务,而且进行得很广泛。重要的是,美国国税局承认了“(行政和文书)服务帮助慈善机构履行其慈善职能”这一论点的合理性。然而,美国国税局警告说,这场争论的逻辑极端是“包括[该组织]可能向慈善组织提供的任何和所有服务。”

服务费用。最后,美国国税局检查了这项服务收取的费用。对于一个组织的主要目的是否为开展业务,费用是一个相关的考虑因素。参见B.S.W.集团诉专员案T.C. 352(1978)。美国国税局将一个机构提供的费用大大低于成本的服务视为慈善活动。看到启原则。71 - 529。然而,在这里,根据这一因素,没有一项服务被认为与豁免功能“本质上相关”,因为PLR 200832027中的组织本质上是按成本提供服务的(即。)。

虽然PLR 200832027可能会提供一些关于MSO和UBIT的见解,但重要的是要记住PLR对其他方没有约束力,不能用作先例。因此,它仍然有许多问题没有回答。即使在PLR 200832027的情况下,也不清楚行政和文书服务的范围是否可以适当调整,以被视为实质上的相关。此外,还不清楚哪些服务(如果有的话)将被定义为慈善部门或组织特有的非通用行政和文书服务,以避免UBIT。最后,尽管IRS在PLR 200832027中要求组织合理分配相关和不相关活动的费用和开支,但IRS并没有对合理的分配方式发表意见。

PLR200832027是可用的在这里

——艾米丽陈

出版资源

国税局确认,慈善机构可以向社会部门组织有偿提供咨询服务而不产生UBIT(勒布& Loeb)

PLR 20170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