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服务组织和非营利事业所得税

非营利组织经常寻求更好、更经济的方式来处理管理服务,例如,通过使用管理服务组织(management service organization, MSO)。一般可以将MSO定义为主要为多个组织提供管理服务的组织。管理服务营办商一般会就提供该等服务收取费用,而就该等服务收取的收入是否须课缴无关业务所得税(UBIT),以及课缴的程度。如果组织获得的收入是:(1)来自贸易或业务;(2)定期进行的;(3)与组织的免税目的无关的。看到I.R.C.§§511,512。

不幸的是,对于无论是在国内税收法典或财政部规定的MSO上UBIT没有本身违法原则。然而,私人信件裁决(PLR)于2008年颁布,PLR 200832027,涉及到社会的基础可以揭示美国国税局在此问题上观点的一些情况。PLR 200832027地址从以赠款的机构提供各种服务,由社区基金会所收到的收入是否构成业务无关的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局最终得出的结论是赠款服务都没有进行UBIT,而行政和文书均受到UBIT。

PLR 200832027涉及到的501(c)(3)免税,509(A)(1)公开支持社区的支持公益活动,通过社区内的赠款活动中受益的公民在社区的主要目的基础。该组织建议通过出售其内部拨款的管理和行政服务等赠款的慈善机构开展了目的。该赠款的慈善机构接受这些服务,在社会上独立运作,这主要是私人基金会“缺乏工作人员,专业知识或资源来进行自己的内部赠款的功能。”电竞比分该组织提供了九种不同的服务,从建立一个赠款项目从潜在的经费申请,其成交价为依据组织的工作人员的小时工资合理费用处理一天到一天的查询的协助。

鉴于这些服务是有偿提供的和每天的基础上,很明显,这些活动满足了前两个条件,成为一名贸易或商业活动上,为正在定期进行UBIT申请。因此,美国国税局的裁决主要是基于第三个元素的分析:该行业或业务是否与该组织的免税目的或功能。国税局会考虑很多因素,以确定贸易或业务是否实质上与针对该组织的豁免资格授予的目的。看到Treas。注册。1-513-1。

支持

UBIT的目的。所述IRS的分析是通过无疑的首要目标UBIT的引导:“,消除源不公平竞争通过在相同的计税依据与他们竞争的非免税业务的努力将某些免税组织的无关的贸易或商业活动“。看到Treas。注册。1-513-1(b)中。然而,基础管理行业的现实情况是,一个非营利性的服务提供商几乎总是与以营利为目的的直接竞争。由于美国国税局表示,“。。。营利性基础管理行业作为一个整体,提供[S]一个服务的多样化”,包括赠款,基础会计,资产管理,监管事项和其他服务是‘几乎相同’由非盈利建议组织PLR 200832027.然而,国税局也承认这一事实本身,而相关的,从来都不是决定性的。

大幅因果关系。国税局然后看着创收贸易或商业活动和组织的免税目的的实现之间的关系。两者必须具有相当大的因果关系(即,重要的贡献的豁免目的的完成)被认为是“基本上与”。在确定什么样的服务做出了重要贡献,以实现组织的免税目的,国税局放置一个沉重强调那些独特的慈善机构或组织提供这些服务部门之间,以及那些通用于一般的商业管理。Additionally, although the organization in PLR 200832027 considered all services under the same umbrella for purposes of the ruling, the IRS instead found it more appropriate to separate the organization’s nine services into three main groups: grant-making (e.g., identifying opportunities for collaborating with other funders); administrative (e.g., maintaining a system of monitoring funded programs); and clerical (e.g., tracking grant applications).

赠款服务。美国国税局认定赠款服务进行实质的联系对组织的豁免目的。在IRS的判断结果是显著因素是提供赠款服务所需的独特的知识和技能。在PLR 200832027,国税局描述由该组织提供的特定赠款服务,这是“由[机构]开发,磨练经过多年grant-的“依赖于特定的知识和[组织]技能活动”使得在[社区],并独自开发,以造福于慈善界[]“。Additionally, even though similar services were available from the for-profit foundation management industry, the IRS noted “[the organization’s] specific grant-making services are uniquely tailored to allow [the organization] to achieve [its] exempt purpose in [the community] effectively and efficiently.” Therefore, these grant-making services contributed importantly to the organization’s exempt purpose in issuing grants that supported charitable activities that benefited citizens of that community.

行政及文书服务。在另一方面,美国国税局确定行政及文书服务是基本不相关对组织的豁免目的。在PLR 200803027中,IRS将行政服务描述为“需要办公室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的活动,这些人员在一般商业管理和商业管理、人事管理和办公室程序方面受过良好的教育”,通常由办公室管理人员、人事经理和行政助理执行。IRS进一步将文书服务描述为“需要办公室职员接受一般办公室程序(包括文字处理、数据输入和预订输入)培训的活动”,这些工作通常由秘书、接待员和簿记员完成。重要的是,它强调了这些行政和文书活动每天都在企业中进行(而不是唯一的捐赠活动),而且这两方面的技能“不是慈善部门或(组织)所独有的”。因此,尽管这些服务可能附带服务于慈善机构的免税目的,但IRS声明,“它们是通用的和常规的商业服务,对实现免税目的没有重要贡献[]。”

*PLR 200832028还讨论了计算机和法律服务。The IRS determined that neither the computer service (to “maintain and update Enrollee’s web pages”) or legal service (to “represent Enrollee before associations of charitable organizations or other bodies as directed”) were “unique to the charitable sector or to [the organization] and therefore did not contribute importantly to accomplishing the organization’s exempt purpose.

活动范围。国税局旁转向是否活性达到免税目的“的比是合理且必要更大规模的进行”。看到Treas。注册。1-513-1(d)(3)。国税局发现,授权制作服务是足够严密设计,因为他们被开发来解决的具体需要和慈善社会各界的关注。行政及文书服务,而另一方面,没有严密设计,因为它们包括了广泛的服务,并都得到了广泛开展。重要的是,美国国税局承认的说法一定的合法性“即[行政及文书]服务协助慈善机构开展慈善活动。”然而,国税局警告说,论证的逻辑极端是“包括任何和所有的服务[机构]可能可能提供给慈善机构。”

服务费。最后,国税局看着收取服务费。费用是一个组织的主要目的是进行业务相关的考虑因素。见B.S.W.集团公司诉专员70 T.C。352(1978)。国税局认为由一个组织收费提供显着低于成本为慈善活动服务。看到牧师RUL。71-529。然而,这里没有一个服务被认为根据这个因素,因为在PLR 200832027组织成本基本上提供服务(即在雇员的时薪)“实质的联系”,以豁免功能。

虽然PLR 200832027可能提供了一些关于MSO和UBIT的见解,但重要的是要记住PLR对其他各方没有约束力,不能作为先例。因此,仍有许多问题没有得到解答。即使在PLR 200832027的情况下,也不清楚行政和文书服务是否能够在范围上适当调整,以便被认为具有实质性的关系。此外,为了避免UBIT,目前还不清楚哪些服务(如果有的话)属于非一般行政和文书服务,是慈善部门或组织所特有的。最后,虽然IRS要求组织在PLR 200832027中对相关和不相关的活动之间的费用和开支进行合理分配,但是IRS并没有对合理分配的形式发表意见。

PLR200832027可用这里

- 陈英凝

后出版资源

国税局证实,慈善可以提供咨询服务是收费的,以社会组织合作,而不会产生UBIT(乐博)

PLR 20170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