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和破产区-第二部分

今年秋季早些时候,我写了一个关于后罗恩·马托克斯书:破产区:非营利组织如何避免隐性负债和建立财务实力。以下是与这本书相关的媒体资料中的一些问题和答案:

什么是三步走(原文如此)组织必须在意识到他们已经滑入资不抵债的境地时立即采取行动。

首先,董事会和管理团队必须走到一起,承认他们有一个问题,即他们已经误入资不抵债的境地。

第二,它们必须作出决定,不再继续处于破产区,今后的每一项决定和每一项行动都必须表明它们决心走出破产区。

第三,他们必须识别那些让他们的组织陷入资不抵债境地的行为,并有意识地努力改变那些行为模式。

在法律上,当公司(在)资不抵债时,董事会成员需要知道什么?

原则上,公司法减少了个人在担任公司[董事会]成员时所采取行动的责任。许多州的法律为那些在非营利委员会工作的人提供了一些额外的保护。但所有这些保护措施都是有限度的,历史上从未有过非营利组织的董事会成员因为在董事会的志愿工作而面临如此高的被起诉风险的时候。在破产地区进行治理时,董事会应聘请特别法律顾问,以确保任何行动都不会使利益一方受益,而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当管理一个财政困难的组织时,适当的D&O保险是绝对重要的。

在资不抵债区内经营的组织,其董事会成员必须以何种方式证明其对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做出了新的承诺?

谨慎的董事会将明白,这是太冒险留在破产的区,并且将决定移动区域的出。该板前进的每一个行动都应该从区域逃避承诺的证明。只有三种出路:金融掉头,合并,或申请解散。即选择了扭亏为盈的董事会必须了解风险,资源需求,以及合理的时间表。不能接受财务训练相关的风险,董事会应选择合并或解散。

在过去20年里,就董事会成员对破产区域的义务而言,非营利组织的法律领域发生了怎样的变化?

这个问题是加强对所有公司董事会的问责,包括非营利性的董事会,安然、联合慈善、亚利桑那浸信会基金会、世通和其他公司的丑闻。《萨班斯-奥克斯利法》、《2004年加州非营利组织诚信法案》和《破产地带》都在推动加强企业问责制。因此,在历史上,从来没有一个非营利的董事会成员在他或她的志愿董事会工作过程中如此可能被起诉。1992年,法院确定了破产区,使财政困难的组织的管理特别危险。在过去几年里容忍或鼓励生活在财务困境中的非营利文化,在今天的诉讼环境中是一个非常危险的主张。

阅读这篇文章的第一部分在这里

关于“非营利组织和破产区-第二部分

  1. 原则是一切的钥匙,没有你什么都不是

  2. 细分析,写得很好

  3. 这些帖子现在是链接的。谢谢你指出我的博客搜索(博客栏)又消失了。我将努力切换到谷歌。

  4. 能否请你前面的帖子链接到了这里?或添加到您的博客搜索功能,使得它更容易找到?谢谢。

评论都关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