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和破产的区域 - 第二部分

今年秋季早些时候,我写了一个关于后罗恩·马托克斯书:破产的区域:非营利如何避免隐性负债和建立财务实力。下面是与书相关的媒体套件的一些问题和解答:

什么是三步(原文如此)组织必须在意识到他们已经漂流到破产的区立即采取?

首先,董事会和管理团队必须团结起来,并承认他们有一个问题,即,他们已经流浪到破产的区。

其次,他们必须做出决定,他们不会破产的区,每一个决定,每一个动作不断前进必须证明他们的承诺,移动破产的区了。

第三,他们必须确定已使他们的组织漂入破产的区的行为,并有意识地工作来改变行为的那些模式。

什么是董事会成员需要知道,在法律上,当它运行[中]破产的区域?

原则上,公司法降低了坐在公司[董事会]时所做的动作个人责任。不同国家的法律为那些服务于非营利机构的董事会一些额外的保护。但也有限制所有这些保护,而且从未有过一段时间的历史,当非营利董事会成员被起诉在这块板子上的志愿者工作这么高的风险。当破产的区领导,董事会应该有专门的法律顾问,以保证不采取行动的好处感兴趣的一方,而另一个处于不利地位。这是绝对关键的是充分d&O保险是力治一个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的时候。

在哪些方面必须破产的区域组织工作的董事会成员表现出的承诺,以非营利的财政状况上一个新台阶?

谨慎的董事会将明白,这是太冒险留在破产的区,并且将决定移动区域的出。该板前进的每一个行动都应该从区域逃避承诺的证明。只有三种出路:金融掉头,合并,或申请解散。即选择了扭亏为盈的董事会必须了解风险,资源需求,以及合理的时间表。不能接受财务训练相关的风险,董事会应选择合并或解散。

如何把法律领域中关于破产的区改变非营利组织在过去20年的董事会成员的义务方面?

这个问题对所有公司,包括非营利机构的董事会的委员会加强问责制,未来的丑闻,如安然,联合之路,亚利桑那州,世通和其他基金会浸出来。萨班斯法案,2004年的加州非营利诚信法,与破产的区域中的所有平行轨道推动增加公司责任。其结果是,从未有过一次在历史上,当一个非营利性的董事会成员已经如此有可能在他或她的志愿板工作的过程中被起诉。1992年,法院认定破产的区,使得财务困难的企业的治理非常危险。非营利性的文化,容忍或鼓励居住在财务困境过去几年是在今天的诉讼环境非常危险的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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