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持原判:加州案例

问题

非营利性公益公司的董事代表非营利性公益公司提起诉讼,如果在诉讼期间董事没有连任,是否会丧失追诉资格?

回答

是的。出于法定方案和公共政策的考虑,需要与公益公司保持一种特殊而明确的持续关系,以确保诉讼是出于对公益公司利益的善意追求。如果原告没有维持这样的关系,法定计划通过司法部长为非营利公益公司提供保护,司法部长可以直接采取任何必要的行动,或授予个人亲属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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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反映了加州上诉法院在特纳诉维多利亚(8/17/2021)。在本案中,原告曾是加州一家非营利公益公司的董事和总裁,她声称其他董事违反了他们的受托责任,在与其中一名董事的纠纷中批准和解范围,而她是一个独立信托的受托人。

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 's Law Dictionary)的说法,起诉“意味着一方在一场本可审理的争议中拥有足够的利害关系……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 . .原告在诉讼中必须有受法律保护的切实利益。”

《非营利性公益公司法》第5142节规定,下列人员有权就违反慈善信托行为提起诉讼,责令其改正、获得损害赔偿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1)法团,或根据第5710条以法团名义注册的成员。

(2)公司的高级职员。

(3)公司董事。

(4)对受该慈善信托支配的资产具有追溯、合同或财产权益的人。

(5)司法部长或司法部长授予的任何关系人。

《非营利性公益公司法》第5233条规定,下列人员有权就自营交易提起诉讼(如果司法部长是不可缺少的一方):

(1)公司或根据第5710节以公司名义主张权利的成员。

(2)公司董事。

(3)公司的高级职员。

(4)被司法部长授予相关身份的任何人。

前任董事被撤职的结果不一样

特纳,法院承认第二上诉区域法院对前董事因被免职而非未能当选而未能维持董事职务的案件的判决不同:

我们认识到,我们在第二选区的同事在Summers v. Colette (2019) 34 Cal.App中得出了不同的结论。5th 361, 364 and determined a director of a nonprofit public benefit corporation who brought an action alleging self-dealing and misconduct by another director did not lose standing after the board removed her from her position as a director. The Summers court also concluded the trial court erred in that case by not granting leave to amend to add the Attorney General as an indispensable party after the plaintiff failed to give proper notice.

我们不同意萨默斯法院对法定语言和立法历史的解释,即不要求连续担任董事才能获得资格,原因我们已经解释过了。(萨默斯,supra, 34岁,加州app。第5页369-370页。)然而,我们注意到,萨默斯法院关注的是围绕一名董事被免职和未通知司法部长的公平考虑。这些考虑不在我们面前。

原告地位

如上所述,第5142条和第5233条规定,除其他外,任何被司法部长授予相关身份的人都可以代表其中所述的诉讼。当诉权完全属于该官员时,相对人是被允许以人民或司法部长的名义提起诉讼的利益方。

如果司法部长认为授予个人(如前董事)代表公益公司对该事件进行诉讼的关系人身份是适当的,则关系人应负责处理该事件的所有费用和开支。这种成本转移机制解决了司法部长有限的公共资源,并作为一种务实的检查,对追求个人利益而非公共利益公司利益的个人进行检查。

此外,检察总长还负责监督相关程序,这是对不再与公司有明确和特殊关系的人采取报复或骚扰诉讼策略的额外检查。(卡尔。规则的代码。,问。11、第8条[“司法部长在上述程序的任何和每一阶段,均可在其认为适当和适当的情况下,撤回、中止或解除[有关人员的地位];或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在诉讼的任何阶段承担诉讼的管理工作。”)“原则上,使用调解人允许司法部长在缺席的情况下提起诉讼——利用私人资源进行诉讼,但同时保留对诉讼的最终控制权。(站在苏面前,第49页)加州的相关法令和法规扩大了“相关行为的可用性……这可能鼓励‘热心公益的公民’补充司法部长的努力,同时仍然保护慈善机构免受无聊的诉讼。””(Id。在50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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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们的解释,这项法定计划充分保障非牟利公益机构及其受益人不受被控董事耍小把戏或不当企图终止根据法定计划提起的诉讼。它赋予了司法部长的主要监督责任,但也允许司法部长在适当的情况下,根据公共利益,授予可以继续代表公共利益公司进行诉讼的个人相关身份。这些规定要求对关联人进行监督,并要求关联人承担费用,这是对无理诉讼的一种遏制。这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非营利性公益公司及其董事卷入报复或骚扰诉讼的风险,诉讼由心怀不满的人发起,而这些人不再“有狗在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