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的倡导不仅仅是游说

宣传

宣传是公共慈善机构未充分利用的推进其使命的有力工具。尽管游说和游说这两个词经常可以互换使用,因为游说是游说的一种形式,但联邦法律对游说活动有限制,不涉及非游说游说活动。

游说被定义为试图影响特定立法的活动,无论是直接支持还是反对。一个慈善机构被允许从事游说活动,只要这些活动在其全部活动中只是“无足轻重”的一部分。为了确定允许多少游说,美国国税局使用(1)大部分测试或(2)支出测试。“支出测试”要求慈善机构进行一次非常简单的选举,根据该测试,慈善机构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相对慷慨的游说。

宣传不符合上述定义的游说,这并不构成参与或干预政治运动代表(或反对)任何公职候选人,可能是一个慈善机构选择尽可能多的资源分配在推进其使命的最佳利益。

这是10个倡导活动的列表一般不考虑游说。

  1. 请求技术咨询或帮助:这项来文必须是应一个立法机构或立法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的书面请求而提出,并向提出请求的机构的所有成员提供。
  2. 提供无党派的分析、研究或研究:该信函可提及或反映对具体立法的特定观点,但如果(a)对基本事实提供了足够充分和公平的说明,(b)提供了相关信息,且(3)没有直接鼓励收件人采取行动,则不视为游说。
  3. 对广泛的社会、经济和类似问题的研究和讨论:这些信息可以针对公众、立法机构成员或政府工作人员,针对具体立法的一般主题,但不能涉及具体立法或直接鼓励收件人采取行动。
  4. 自卫的通信:这些与立法机构的通信涉及可能影响该组织的存在、其权力和义务、其免税地位或对该组织的捐款扣除的事项。这样的交流,即使构成游说,也不应被视为反对任何游说限制。
  5. 与会员的某些沟通慈善机构可以告知其成员有关问题及其对某一特定立法的立场,而不鼓励他们联系他们选出的官员。
  6. 与公众的某些交流:慈善机构可与个人或团体进行沟通,但不得将此类沟通视为游说,前提是(A)该等沟通不涉及具体立法;或(b)如果他们确实提到具体的立法,他们对这种立法不表示意见;或(c)就特定法例表达特定意见;其中包括没有采取行动的呼吁。
  7. 与立法机构的某些直接联系:慈善机构可以告知立法者机构的拨款是如何帮助其选民的,或者教育立法者一项政策对其选民的影响。
  8. 与非立法机构的通讯:慈善机构一般可就其规章和/或政策的执行问题与行政机构联系。
  9. 事实表:慈善机构可以制定和分发情况说明书,向公众宣传影响其社区的重要问题,但不包括鼓励接受者就具体立法采取行动的号召。
  10. 诉讼活动慈善机构可以通过诉讼来获得对法律有利的司法解释。

资源:

作为一个参与者-一个指南,美国国税局游说条例的宣传慈善机构,正义联盟

非营利组织和游说,《今日商法》(美国律师协会)

米歇尔·贝克(Michelle Baker)是旧金山一位对社会影响感兴趣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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