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协作:结构性选项

《非营利季刊》最近发表了一篇题为《协作:非营利趋势”讨论走向合作和多种联系的运动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对抗越来越需要用更少的资源服务。虽然没有否认合作的重要性,许多企业,特别是解决更大的社会问题,非营利组织的领导者应具备进入这些合作之前可能的法律结构有基本的了解。

谅解备忘录或合同

一个组织应该在一开始就确定它是否要进入与另一方或只是相互理解指南,其中任何一方是与遵守条款法律责任的强制执行的协议。

如果强制执行的协议是理想的,当事人应当订立明确规定给对方各方的义务和承诺的书面合同。该合同还应该解决的协议,如何可提前终止合同的期限。

如果当事人不希望强制执行的协议或谅解备忘录的备忘录,可能是适当的。但企业必须非常小心的谅解备忘录的起草工作,如果他们不希望它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事。谅解备忘录可以很容易地凭借的话,无论什么样的文件被称为转成合同。增加到混乱,它的共同非营利组织中调用一个合同的谅解备忘录,因为它听起来更友好和合作。一般来说,这不是一个好主意,因为它可能会导致什么每一方都想在对方没有执行该事件的各方之间的误解。

服务协议

协作的一种简单形式是在其中一方提供服务,另一方以换取金钱或对价(值)的一些其他形式。例如,一个非营利性研究机构可能会在有利于双方并推进其使命的方式一个非营利性的服务供应商提供的研究服务。这家研究公司得到报酬这样做可能有应用价值的公司本身的目的不是为了搞研究。服务提供商获取使用它的目的不是要进行以更好地服务其预期的受益者研究。

相互服务协议

服务协议可能稍微复杂一些,并且涉及到更深层次的协作形式,其中每一方都承诺执行服务,而不需要从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资金。这些服务也可以针对共同的受益人类别,而不是针对彼此。例如,一些支持健康家庭但关注不同方面(如家庭暴力、儿童虐待、心理健康)的非营利组织可能会达成协议,以协调的方式或可能在一个共同的中心提供各自的服务。

许可协议

许可协议通常提供一个党的使用另一方的某些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服务标志(例如,名称,标识),版权(例如,文字,音乐,艺术,电影),专利(例如,发明,设计)和商业秘密(如邮件列表)。在其支持的事件或利用其膜的连接是一个非赢利的威力许可使用其名称和标识,以允许更多的收视率和创收。

资源共享协议

资源共享协议,可以方便的办公场所,设备,甚至员工更高的效率共享。此类协定与较小的附属非营利组织就像一个符合501(c)(3)公益慈善机构及相关的501(c)(4)社会福利机构共同但有可能涉及其他关联方关系的组织了。资源共享协议应明确具体哪些资源共享和如何的费用将被分配到每一方。一般而言,符合501(c)(3)组织参加这样的协议必须确保它不会在安排支付超过公平的市场价值,如果它涉及到非的501(c)(3)党,特别是如果它在作出任何付款方式为以营利为目的。资源共享协议,可以触发涉及租赁,保险,牌照,许可证,员工和独立承包商的许多问题。因此,非营利组织必须进入非常小心这些协议。

财政赞助合作

非营利组织寻求建立深入的合作,但只针对一个特定的项目(而不是他们的整个业务),可能会发现使用第三方财政资助是有利的。通过在财政资助人内部建立协作,各方可能能够在不担心控制和责任问题的情况下进行协作。财政赞助者将拥有并最终负责该项目,但各方可以各自指派个人集体担任该项目的指导委员会。这种安排在资助者中很常见,他们可能希望汇集他们的赠款并利用其他资源来集中于特定的问题领域,同时尽量减轻他们的受资助者的一些行政负担。

“伙伴关系”

对于非营利组织寻求在不希望使用第三方的财政赞助商,创造某种形式的“伙伴关系”的一个特定程序的深入合作可能是一个可行的选择。真正的伙伴关系将由双方所拥有,而且每一方将共同和对合作伙伴的任何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LLC),包括一个低利润的有限责任公司(L3C),将由双方所拥有,但可以这样配置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负债通常不会上升到业主。营利性的公司,包括利益公司或社会目的的企业,将由双方所拥有,并同样也会提供其所有者有限责任的保护。非盈利性组织,它没有主人,会由双方,谁可能保留的其他权利委任的委员会来管理(例如,投票成员的权利),相对于该公司。实体来容纳合作努力的选择应慎重,最好由具有相应的律师的帮助。

跨部门的合资企业

非营利组织可能要进入合资企业以营利增资,以访问他们的营利性合资伙伴所拥有的专业知识,并利用各种机会,否则无法给他们。对于利润可能要进入与非营利组织合资企业资本的进入新的来源,以便利用可用的税收抵免(如联邦低收入的非营利性(如知识产权),利用拥有的特定资产住房税收抵免),并获得更大的社会或政治支持。如同上面所讨论的“伙伴关系”选项的情况下,实体的选择,以容纳该合资企业应该小心。在管理独特的非营利组织的问题包括:

  1. 操作测试问题(例如,大量不相关的业务活动归因于从一个非盈利性合资企业的合作者-像有限责任公司-可能危及其501(c)(3)状态);和
  2. 控制问题(例如,非营利组织必须保留对合资企业慈善活动的控制,并且必须有权任命合资企业实体至少一半的董事会成员)。

合并

合并有时被称为双方的最终合作。在最典型的合并形式中,现存的公司被称为幸存的公司,从独立的合法存在中被合并的公司被称为消失的公司。在合并中,幸存的公司不仅继承消失的公司的所有资产,而且还继承其所有的债务和义务。因此,双方在达成合并协议之前进行彻底的尽职调查就变得极为重要。

合并是复杂的交易通常需要在事项的协商,如增加董事会成员从消失公司的存续公司,以前消失的公司运行某些程序的保存的董事会,并决定在其上,如果有的话,员工消失的公司将继续作为存续公司的员工。特别是如果没有充分准备的派对,合并可能导致如不动产转让税许多潜在的意料之外的后果,违反合同(例如,对未通知合并的另一方),以及未来计划的礼物损失。

至于节约成本,不要指望在一开始也许不尽然。合并的成本,包括所有的尽职调查,准备和整合活动的,可以是非常可观的。

但是,经过深思熟虑和勤奋努力的合并可以带来巨大的好处,最显著的是,提高效率和效率,促进两个组织的使命和一个更强大的组织进行慈善活动,促进合并的使命。更具体地说,合并可以增强组织扩展其服务领域、计划和内部能力的能力,从而创建新的和更好的方式来推进其使命。

最后的想法

我们经常听到这样的说法——“信任,但要核实。”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合作。验证并在此过程中合理谨慎地对待你的合作伙伴是否值得信任,是否有能力追求你的共同目标并履行其所有义务。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你自己,以防你的合作者不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