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及剩余资产的转移:一个替代合并

组织可以决定合并多种原因,包括更好地推进共同的目的或扩大提供给共同受益的服务范围。在两大公益企业的合并,存续公司承担所有的资产和消失的负债(合并了)的公司。但有一个组织来获取溶解公司的资产的另一种方式 - 同意是在解除溶解公司的某些剩余资产的接收者。

合并

合并使得两家公司能够充分整合他们的程序,功能和资产。通常,在A之间合并(在存续公司)和B(在公司消失),A时自动合并假定所有B的资产负债的。因此,B的债务成为A的债务,A在任何诉讼或法律程序自动取代乙。这可能是有问题的,如果B的负债不能被识别,或者如果B的负债超过其价值的资产。

溶解和转让

或者,一个组织可能要考虑溶解和转移资产到另一个实体。在这种情况下,当B溶解和分配的剩余财产,以A,A一般不会自动假设B的负债。从本质上讲,是能够限制收购B的资产时,它承担风险。这是需要注意的重要,虽然幸存的组织不会自动承担溶解组织的负债,总有与资产全部转让相关的一些风险。例如,在加利福尼亚州,继任者责任可如果法院判定一个默示同意承担B的负债在收购B的资产延伸到A,转让总额为这两个组织的合并或兼并(事实上合并),A是B的“仅仅是一个延续”,或者如果传送已输入到欺诈性逃避债务责任(欺诈性转让)。

下面是会让人产生溶解公司的责任的承担风险的一些因素:

  • 溶解公司和板获取公司(转印后)基本上相似。
  • 收购公司进行同样的程序与同一员工并按照同样的政策,做法和程序的溶解公司。
  • 收购公司收购涉及买卖产品的操作,并继续出售他们在相同商品名称,按照相同的流程,并通过溶解公司创造的商誉中获益。
  • 溶解公司和收购公司之间的协议是指交易的合并和/或能证明他们共同承诺为收购公司承担溶解公司的债务和义务。
  • 转移的结果正是这将发生在法定合并,其中包括了允许收购企业继续经营溶解公司的项目/企业的溶解公司的某些义务(1)假设;(2)溶解公司的管理,人员,地点和业务的连续性。

共同撰写的基因高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