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似乎有广泛的共识,应该有任何法律限制对非盈利性组织的董事会的最大数量,我们都知道,有一些数字超出了其有效和负责任的治理是不切实际的。该数目可以取决于特定的非营利性及其董事变化。但是,非常大板的问题仍然常常被人们忽视。
试想一下,如果人数图为代表在董事会董事。他们将如何设置一个双方都方便的日期和时间吗?他们每人将如何得到一个机会,在面对董事会的每个关键问题的会议参加?将如何在电路板的尺寸影响他们自己的责任个人的看法?
在确定板上是否太大了出发的地方是看在板动作导演的参与,特别是在董事会会议。是否所有董事的积极治理?他们全部参加大部分的董事会会议?难道他们都在做重要的板级决策上有发言权。
董事负责监督,并最终指导的,非营利性的活动和事务的管理。每一位董事应对受托责任的非营利性,包括注意义务,要求个人为服务公司这样的照顾,包括合理查询后,即通常一个谨慎的人在类似的立场将在类似情况下使用。为了达到这一标准的护理,董事必须参加(1)作出明智的决定;(2)提供监督,以确保非营利组织正在采取行动推进其法律和财务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免除一致的目的。
董事会可授权的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委员会,官员和其他人的管理,但不能委托其最终的监督责任。实际上,这意味着:
- 责任委派适当护理(例如,以适当的人受到一定的限制,报告要求,和问责机制);
- 建立稳健的组织策略,以帮助改善经营并确保合法合规;
- 定期审查程序报告(这应该做的更多,而不仅仅是列表成绩)和财务状况;
- 规划组织的未来进程;和
- 得到适当的援助和支持。
所有董事应参与。然而,太多的导演都没有,特别是在非常大的板,其中很容易从自己的业绩审查任何推卸责任和隐藏或缺乏。
因为他们不希望导演与他们的领导和管理的干扰,他们肯定不想板拿着他们负责一些高管鼓励这种缺乏参与。相反,他们希望有一个筹款板,让,获取,或下车。但是,这样的板(如果他们在很大程度上治理活动)是在欺骗他们的组织和侵蚀着公众的信任。
第二部分这篇文章将讨论一些大板的优点和缺点。
第三部分这个帖子详细描述了来自其他关于大板的意见。
一个念头在“董事的100人组成的董事会 - 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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