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公司结构 - 第二部分:业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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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设立子公司是相当普遍的,部分原因是它打算与子公司进行一些商业交易。例如,501(c)(3)非营利组织(通常在本文的其余部分中称为非营利组织)和母子公司结构中的营利性组织可以达成项目转让、知识产权使用许可、版税分成或股息支付等安排。非营利组织和营利组织之间的交易通常会在母子公司的背景下引发更多的审查,因为这涉及到控制和分离第一部分),尤其是当福利由非营利性赋予营利。母子范围内进入的业务关系时,下面是一个非营利性的一些关键因素。

非营利组织没有从转让资产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母公司或子公司(参见,例如,PLR 201125043);然而,这样的交易通常会导致在特定的非营利实体高度关注,因为非营利组织不能被组织受益私人利益,并受到要求他们以独占方式举办,主要为经营免税的目的严格的法律。对于利润,而另一方面,有很多在订立商业安排,可能有利于个人利益更多的自由。

非营利组织不应该进入这个领地轻轻的IRS可以拒绝或撤销免税地位时不允许的好处是赋予一个以营利为目的。国税局有标记的问题,例如,当一个非营利性的工作,为一家盈利的业务由一些非营利组织的人员的控制提供了市场(见通过邮件,公司诉教堂。专员,765 F.2d 1387(9法院,1985));一个非营利组织的运作,以增加收入的营利性企业拥有的非营利组织的创始人(见国际研究生医学。发现。五关,56 T.C.M.(CCH)1140(1989));一个非盈利性的与非营利组织的创始人所拥有的营利性业务排他性关联创建实实在在的好处为营利性(见KJ的集资者,公司诉专员,63 T.C.M.(CCH)669(1997));并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非常相似,其非营利家长无任何有意义的分离进行子公司(见PLR 201044016)。

重要的是,非营利组织不能仅仅因为交易的另一方是它的母公司或子公司,就认为交易最符合它的利益。在与任何一方进行商业交易之前,无论是相关的还是非相关的,都要问一些常见的尽职调查问题,包括:

  • 交易是为了促进非营利组织的免税目的吗?
  • 交易的条款和条件对非营利组织公平合理吗?
  • 在以营利为目的,以换取商品或服务至少公平的市场价值支付从非营利收到?
  • 这笔交易正在谈判中吗?
  • 参与交易是否符合非营利组织的最大利益?
  • 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如果存在,我们是否制定了合理的利益冲突政策,我们是否在执行?

此外,当双方有持续的关系,如母子关系时,明智的做法是提出一些宏观的问题,以帮助暴露危险信号,如:

  • 执行非营利性转向客户的活动,以营利?
  • 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的利益基本上从非营利组织的运营?
  • 做任何董事,高级职员或非营利性利益的员工从财政的营利性的操作(例如,作为股东或通过其他所有者权益)?
  • 做类似活动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和携带起类似的群体?
  • 由非营利性赋予营利性或个人的利益,如果有的话,附带非营利的免税目的是什么?

对于非盈利的父母来说,另一个需要特别考虑的重要问题是,他们是否要对从盈利的子公司获得的收入征税。当一个非营利组织为了产生收入而设立营利性子公司时,营利性子公司将把通常被认为与非营利组织无关的业务收入分配给非营利组织的母公司。非营利组织的一般规则是,某些被动收入,如租金、利息、股息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受《国内税收法典》第512(b)条规定的无关业务所得税(UBIT)的约束。但是,如果被动收入来自由非营利组织控制的实体,则其中一些除外条款可能不适用。因此,至少有两个重要的查询一个非营利父母将(i)是否符合美国国税局的定义“控制”这意味着拥有至少80%的总总投票权的所有类股票有权投票和至少80%的总股数的其他类公司的股票”(IRC Section 368 (c));如果是,则(ii)所收到的收入是否已被非营利组织适当分类(例如,根据IRC第512(b)条,来自受控制实体的股息将继续被排除在UBIT之外,而所收到的利息将不会被排除在UBIT之外)。

因此,所涉及的母子公司结构,以营利为目的的非营利组织必须记住,结构带有两个好处和风险。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实体到现有或计划母子公司结构,可以帮助利益最大化和努力探索,如那些与控制,独立性和业务关系经常出现的问题使风险最小化。

“第一部分:控制间性”,并提供在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