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1(c)(3)组织可否更改为501(c)(4)组织?

是否有可能为一的501(c)(3)组织变革成的501(c)(4)组织?简短的答案是否定的(税收程序2017-5)。但也可以是可能的是为501(c)(3)组织,以使501(c)中的创建(4)组织,并且随后溶解,只留下的501(c)(4)组织。如我们在下面说明这种策略有其自身的复杂性。在我们得到的是...

为什么501(c)(3)组织想要更改为501(c)(4)组织?

Many people believe that it’s far more advantageous to be a 501(c)(3) charitable organization rather than a 501(c)(4) social welfare organization because only 501(c)(3) organizations qualify to receive deductible charitable contributions.* But 501(c)(4) organizations have more freedom to engage in activities that 501(c)(3) organizations either can’t engage in or can only engage in to a limited degree. For example, a 501(c)(4) organization can spend all of its money on lobbying so long as the lobbying is in furtherance of its social welfare mission. Further, a 501(c)(4) organization can spend its money and use its resources to fund political campaigns and candidates (electioneering) so long as such activity doesn’t constitute its primary activity. In contrast, a public charity can engage in only limited lobbying activities (though there are relatively generous limits, particularly for a charity making the 501(h) election), and a private foundation is prohibited from lobbying (though there are ways for a foundation to support charities that engage in lobbying). All 501(c)(3) organizations are absolutely prohibited from electioneering. For more information about the differences, see比较501(c)(3)与501(c)(4)对非营利创业公司的影响。此外,本周早些时候,美国财政部宣布了一项新规定,使501(c)(4)组织不再有必要在向国税局提交的年度信息申报表上披露捐赠者的身份。501(c)(3)机构仍须遵守披露规定。这使得501(c)(4)个组织的捐赠者更容易出于竞选目的进行匿名捐赠(黑钱)。看到财政部排除501(c)(4)和501(c)(6)组织披露的捐赠信息

因此,对于一个501(c)(3)组织来说,如果它认为通过比允许的和/或一些竞选活动进行更多的游说活动可以更好地推进其使命,那么501(c)(4)选项可能值得考虑。然后,该组织将需要考虑无法获得可扣除的慈善捐款对其使命的损害程度。在2018年之前,这可能会结束讨论,或者至少考虑成立一个附属的501(c)(4)组织,同时运行一个501(c)(3)和一个501(3)(4)组织,并进行一定程度的协调。看到501(c)(3)何时应考虑创建附属501(c)(4)?但是,一旦减税和就业法案生效后,由于标准扣除标准的提高,只有5% - 10%的纳税人能够从慈善捐款中获得税收优惠,预计这将使每年的慈善捐款减少160 - 170亿美元新的税收研究预计,随着税收改革,慈善捐赠将大幅减少,AFP)。因此,似乎它可能不会像一个大的缺点,以筹款为501(C)(4)组织,而不是它曾经是,特别是对于一些组织来说,如果他们能够展现给捐赠者,他们能够行使更大的影响坏立法和以人为本执政谁分享他们的价值观。看到2018年非营利组织的预测:501(c)(4)个组织的崛起;共和党的新税法鼓励竞选捐款人保密(山)。

*税赋计算:慈善捐款的可抵扣性在IRC§170中有描述,而有资格获得可抵扣的慈善捐款的实体在IRC§170(c)中有描述。170(c)(2)和501(c)(3)之间有大量但不完全的重叠,最重要的区别是外国组织没有资格获得170(c)(2)项下的可扣除慈善捐款,尽管他们可以根据501(c)(3)项获得豁免。

税收程序2017-5

3.02节的启Proc。2017 - 5提供的服务通常会不响应任何要求出具认定函如 -

如§501(C)(3)旨在确定信识别为在一个不同的第§501(c)中所描述的组织的文献中目前认可的组织。如§501(C)(3)中描述的可寻求下一个不同的第§501(c)中的确定信一旦溶解并再形成为一个新的实体目前认可的组织。

因此,501(c)(3)组织通常需要解散,一个新的组织需要作为501(c)(4)组织成立。但有个问题…

的501(c)(3)组织试验

为了符合《国内税收法典》(IRC)第501(c)(3)条的免税资格,组织必须通过《国库条例》中规定的组织测试。一般来说,组织测试要求组织的组织章程(如公司章程、公司证书、信托文件):

  1. 限制该组织的目的,在501(c)中的一种或多种豁免用途(3)(例如,慈善,教育,宗教,科学);
  2. 除作为其活动的非实质性部分外,不得明确授权本组织从事本身不促进一项或多项501(c)(3)项豁免目的的活动;和
  3. 有证据表明其资产专用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501(c)(3)免税组织,包括要求其资产,一旦解散,被分配一个或多个豁免用途,或联邦政府,或一个国家或地方政府为了公共目的,或将要由法院分配给其他组织以这样的方式被用作法院的判决将最好地实现了其溶组织举办的一般用途。

溶解上述条款,如果形成的组织状态具有强加于组织同样需要法律可能并不需要。

这是很常见的组织采用的是更比组织测试所要求限制溶解条款。而不仅仅是他们专剩余资产,以一个或一个以上的501(c)(3)的目的,该条款致力的一个或多个的501(c)(3)组织。例如,通过国家的加州州务卿提供了整合的样品形式的制品溶解条款规定如下:

本公司解散或清算后,其资产剩余后付款,或付款条款,本公司的所有债务和负债应当分配给一个非营利基金,基金或公司专门为慈善组织和运营,教育和/或宗教目的,建立了免税地位下国内税收代码部分501 (c) (3)。

这一解散条款将防止501(c)(3)组织将其剩余资产解散并分配给一个新的501(c)(4)组织,该组织是为了取代其前身而成立的。

授予一家501(c)(4)组织

虽然501(c)(3)组织在解散时可能被禁止将其剩余资产分配给501(c)(4)组织,但它可以向501(c)(4)组织发放补助金。对于拟继承501(c)(3)组织授予人的下属501(c)(4)组织的拨款,是回避该组织的解散条款,还是需要州监管机构(如司法部长)的批准,最好由精通该领域的律师进行审查。

除了解散条款和国家监管问题外,501(c)(3)组织授予501(c)(4)组织的资金和/或资产的使用方式也有限制。一般来说,赠款不得用于资助501(c)(3)组织不允许的活动。因此,应根据一项书面赠款协议,明确规定资金仅用于符合第501(c)(3)条规定的目的,并明确限制用于竞选活动。一般的经营补助金是不允许的,即使是启动费用。此外,公共慈善机构为支持501(c)(4)项游说活动而拨出的款项,必须计入游说活动和/或慈善支出;即使是对其潜在的游说用途只字不提的拨款,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被认为是慈善机构的游说支出。看到游说和赠款非501(c)(3)实体:了解规则。如果一个私人基金会向一个501(c)(4)组织拨款,那么情况就会变得更加复杂。与公共慈善机构不同,私人基金会被禁止游说,必须行使权力支出责任做出这样的资助。看到对非慈善组织的资助(I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