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福尼亚州政府:对慈善机构的年度注册续期提出的修改建议

加利福尼亚州司法部长办公室(“DOJ”)正提议修改某些条例和表格,这些条例和表格将影响在加州注册的慈善机构。有关修订规例的公告及有关文件可在此找到在这里.我们写了对初始注册表单CT-1的修改建议在这里.在这篇文章中,我们来看看对年度注册更新的建议修改。

任何相关人士或其授权代表均可向司法部提交与拟议监管行动相关的书面意见。书面评论时间截止到下午5点。2019年2月11日。我们将在以后的文章中分享我们的一些评论。

建议修改年度注册更新

很少有年度注册续展表RRF-1中所提出的变化。值得注意的是:

  • 表格提出了一个新问题:“在本报告期间结束时,该组织是否持有限制性净资产,而报告的是负的非限制性净资产?”这个问题只是为加州政府法规第12599.8条规定的信息披露提供了便利,该法规于2013年1月1日生效。看到加州新法律影响财政赞助人(2/19/13).
  • 表格不再问这样的问题:“在本报告所述期间,非计划支出是否超过总收入的50% ?”“看管理费神话:来自非营利性律师的想法.
  • 该表格根据加州民法典第1798.17条的要求添加了一页的隐私声明。
  • 该指示明确指出:“需要授权代理人的签字。获授权的代理人可以是总统或公益机构的行政总裁、司库或财务总监;组织是信托的,是受托人;或本组织的其他授权代理人。签名不需要是原始的油墨签名。副本或电子签名均可。“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将执行董事定义为首席执行官,那么允许执行董事在表格上签字将会很有帮助。”看到谁是首席执行官——执行董事还是董事会主席?

小型慈善团体新表格CT-TR-1

收入低于IRS表格990-EZ(通常为5万美元或以下)的组织,应将rtf -1与年度财务报告新表格CT-TR-1一起提交给司法部长的慈善信托登记处。目前,申报总总收入或总资产为25,000美元或以上的慈善组织必须向税务局提交990、990- ez或990- pf表格。但加州的要求与联邦备案要求不相吻合,联邦备案要求允许年总收入通常为5万美元或以下的公共慈善机构向美国国税局(IRS)提交990-N(电子明信片)表格。对加州法规和表格的拟议修改通常要求国税局从电子明信片中提交一份CT-TR-1表格,该表格本质上是一份简单的资产负债表和收支表。

意见提交至:

副司法部长詹姆斯·托马
加州司法部
慈善信托部分
斯普林街300号,1702室
洛杉矶,CA 90013
电子邮件:James.Toma@doj.ca.gov

特蕾莎·迪帕兹,法律秘书
加州司法部
慈善信托部分
斯普林街300号,1702室
洛杉矶,CA 90013
电子邮件:Teresa.DePaz@doj.ca.go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