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在501(C)(3)组织转变成一个符合501(c)(4)组织?

501(c)(3)组织是否可能转变为501(c)(4)组织?答案是否定的(税收程序2017-5)。但是,一个501(c)(3)组织可能导致创建一个501(c)(4)组织并随后解散,只留下501(c)(4)组织。正如我们下面所描述的,这种策略有其自身的复杂性。在我们讲到这个之前…

为什么一个符合501(c)(3)组织想更换成一个符合501(c)(4)组织?

许多人认为,501(c)(3)慈善组织比501(c)(4)社会福利组织更有利,因为只有501(c)(3)组织有资格获得扣除慈善捐款。*但是501(c)(4)组织有更多的自由参与活动,而501(c)(3)组织要么不能参与,要么只能在有限的程度上参与。例如,一个501(c)(4)组织可以把它所有的钱花在游说上,只要游说是为了促进它的社会福利使命。此外,一个501(c)(4)组织可以使用其资金和资源来资助政治活动和候选人(竞选活动),只要这种活动不构成其主要活动。相比之下,公共慈善机构只能从事有限的游说活动(尽管有相对宽松的限制,尤其是501(h)选举中的慈善机构),私人基金会禁止进行游说(尽管基金会有办法支持从事游说的慈善机构)。所有501(c)(3)组织绝对禁止竞选。有关差异的更多信息,请参见比较的501(c)(3)与501(C)(4)非营利创业。此外,本周早些时候,美国财政部公布的规定,使之不再需要一个符合501(c)(4)组织披露的年度信息返回到国税局其捐赠者身份的一种变化。的501(c)(3)组织仍受公开要求。这使得更容易为捐赠者的501(c)(4)组织,以匿名方式参与竞选的目的(暗钱)作出贡献。看到金库省去供体信息披露通过的501(c)(4)和501(c)中(6)组织

因此,对于符合501(c)(3)组织认为超出允许的和/或一些竞选它可以更好地在更游说活动推进它的使命,为501(c)(4)选择可能是值得考虑的。那么该组织将需要如何因素不利无法接受扣除慈善捐款将是对自己的使命。前2018,这可能最终的讨论或至少它变化到考虑形成附属501(c)中的(4)组织和运行两者的501(c)(3)和501(3)(4)组织有一些协调级别。看到当如果一个符合501(c)(3)考虑建立一个附属的501(c)(4)?但是一旦减税和就业机会创造法案正式生效,这意味着只有5-10纳税人%的人能够作出慈善捐款由于扣除标准的上升得到税收优惠,并有望在$ 16-17十亿(每年可减少慈善捐赠看到新税法研究能够预见在慈善捐赠大幅下降之后税制改革,法新社)。因此,看来它可能不是作为大劣势募捐501 (c)(4)组织比过去,特别是对于一些组织,如果他们可以展示他们的捐赠者,他们可以发挥更大的影响不好的立法和权力把人分享他们的价值观。看到在2018年为非营利组织的预测:501(c)中的上升(4)组织;共和党的新税法鼓励竞选捐助者保密(小山)。

*税收书呆子FN:慈善捐款的扣除在IRC§170实际上说明,并有资格获得扣除慈善捐款实体IRC§170(c)的描述。有大量的,但不完全,170(C)之间(2)和501(C)(3)重叠,最重要的区别是,国外企业没有资格获得下170(C)扣除慈善捐款(2)即使它们可以是下的501(c)豁免(3)。

收入过程2017 - 5

第3.02启PROC。2017-5规定在以下情况下,本服务一般不会就任何要求发出裁定信

第501(c)(3)节中所述的目前被认可的组织寻求确认第501(c)节中所述组织的决定书。目前被认定为第501(c)(3)条所述的组织,一旦解散并重组为一个新的实体,可根据第501(c)条的不同小节寻求决定书。

因此,一个符合501(c)(3)组织通常会需要解散和新的组织将需要形成一个符合501(c)(4)组织。但是,有与一个问题...

501 (c)(3)组织测试

第501条国内税收法(IRC)的(C)(3)根据为了有资格作为免税,企业必须通过组织测试在财政部规定编纂。一般来说,组织测试要求该组织的组织的物品(例如,掺入,注册证书,信托文件的文章):

  1. 将组织宗旨限制在501(c)(3)所述的一个或多个豁免宗旨(例如,慈善、教育、宗教、科学);
  2. 没有明确授权的组织搞的,并非作为其活动的非实质性部分,在活动,其本身不是一个或一个以上的501(c)的赞助(3)免税的目的;和
  3. 证据表明其资产致力于一个或多个501 (c)(3)的目的,包括要求其资产,解散后,分配一个或多个豁免的目的,或联邦政府或州政府或地方政府,为了公共目的,或将由法院分布到另一个组织用于法庭的判决等方式将最好的实现一般用途的溶解组织组织。

如果该组织的成立状态有法律对该组织提出同样的要求,则上述解散条款可能不被要求。

对于组织来说,采用解散条款是很常见的,它比组织测试中要求的限制更多。该条款不只是将剩余资产用于一个或多个501(c)(3)目的,而是将其用于一个或多个501(c)(3)组织。例如,加州州务卿提供的公司章程范本中的解散条款规定如下:

本公司解散或清算后,其资产剩余后付款,或付款条款,本公司的所有债务和负债应当分配给一个非营利基金,基金或公司专门为慈善组织和运营,教育和/或宗教目的,建立了免税地位下国内税收代码部分501 (c) (3)。

这样的溶解条款将阻止的501(c)(3)溶解和分配的剩余财产,以一个新的501(c)条款(4)组织已经组织采取它的前任的地方。

501(c)(4)组织的赠款

虽然为501(c)(3)组织可直接从溶解到501(C)分配的剩余财产被禁止(4)组织,它可以使补助到的501(c)(4)组织。Whether a grant to an affiliated 501(c)(4) organization intended to be the successor of the 501(c)(3) organization grantor is skirting the organization’s dissolution clause or the need for approval of a state regulator (e.g., Attorney General) would best be reviewed by an attorney well-versed in this area.

除了解散条款和国家监管机构的问题,一个符合501(c)(3)组织的赠款,以501(C)(4)组织带有限制在授权的资金和/或资产如何被使用。一般情况下,授权不得使用基金的活动,这将是不允许到的501(c)(3)组织。因此,应根据一项书面赠款协议,明确需要资金的501(c)被单独使用(3)-consistent目的和使用明确限制助选。一般的工作津贴不会允许的,即使是启动成本。此外,公共慈善机构的补助金的支撑501(c)中所陈述的目的(4)的游说活动必须考虑作为慈善机构的游说活性和/或支出制成;即使政府补助是缄默其游说的潜在用途可能是由于通过在某些情况下的慈善支出游说。看到游说和资助,以非为501(c)(3)实体:知道规则。这变得更加复杂,如果一个私人基金会正在批给的501(c)(4)组织作为一个私人基金会,不像公共慈善机构,从游说和必须履行禁止支出责任在作出这样的赠款。看到赠款noncharitable组织(I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