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利益规则 - 第一部分:私人利益罗主义

哨私人利益的501(c)在颁授(3)组织是由一组通常是没有得到很好的understood.Most非营利组织的领导者知道要警惕任何组织交易,安排,实践或政策的联邦税收法律的管辖,可能潜在的或实际服务于个人,而不是公共利益。然而,他们往往在理解什么私人利益类型和程度可能是允许的,在什么情况下挣扎。非营利组织领导者能够恰当地处理通过学习支配公益慈善私人利益问题的三个主要规则,这样的担忧:私人利益学说,私人inurement教义,多余的利益交易规则。第一条规则,私人利益学说,在这篇文章中讨论。

私人利益学说

私人利益学说是最广泛的两种它的适用性和范围的私人利益的规则。该原则适用于向谁组织可以授予利益,并不仅限于金钱利益的任何个人。

私人利益原则是根据第501(C)(3)国内税收法典的一个组织来专门组织和运作,主要用于一个或更多合格豁免用途的需求派生(例如,宗教,教育,慈善)。虽然“私人利益”未在法规明确提到,如果它在一个人是超过附带赋予私人利益,数量和质量,给其豁免目的深化组织将失败这一要求。(见创高优。MEM中。39862 11月21日,1991。)

私人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区别可以出现在次微妙的,但它是501(c)中的重要一员(3)组织了解。由于美国国税局注意到,在内部刊物:

个人作为个人与个人作为公众的一员之间的区别包含了以下两个概念,这两个概念是解决缺陷问题的基础:(1)个人无权以组织为代价来不公正地充实自己。(2)作为慈善阶层成员而直接给予个人的利益并不构成不当得利。(1990年行政长官CPE文本,"在IRC的501(c)Inurement /私有收益问题概述(3)“。)

无家可归者收容所的公益慈善事业的经典例子赋予的好处,如食物,衣服和住所的个人为成员慈善类(例如,处于不利地位,水平低下,贫困)。但是,如果一个无家可归者的收容所被设置为服务于一个人或某些指定的个人,将即使他们适合的人谁是一个典型的慈善类成员的描述赋予这样的个体不允许私人利益。

当建立和运行一个501(c)(3)免税组织时,私人利益原则是一个需要理解的特别重要的概念。正如《财政部条例》所解释的那样,“一个组织有必要确定,它不是为了私人利益而组织或运营的,例如指定的个人、创建者或其家人,或直接或间接受这种私人利益控制的人。””(海藻糖酶。Reg。1.501 (c) (3) 1 (d) (1) (2))。重要的是,美国国税局进一步承认,“真正的公共利益往往会给个人带来附带的好处。”(2001年行政长官选举文本)私人效益在IRC的501(c)(3)“。)的关键是这样的好处私人个体必须附带的定性(即,私有的好处是提供公共利益的一个单纯的副产物)和定量(即,私有的好处是在量无实质)。

事实和情况是普遍提高国税局关注的问题包括:

  • 服务过小的一类受益人的;
  • 进入上不合理的或不利的条款来组织交易;
  • 在大量的活动,在组织的免税组织的赞助搞不清楚;
  • 赋予超越要进一步组织的豁免用途范围私人聚会利益;
  • 建立与特定的营利性业务的独家业务往来;和
  • 如果不购买商品和服务时要考虑的替代能源或比较价格。

显然与美国国税局建立1023年组织的形式豁免申请和年度形式990信息返回其免税用途,以及它是如何组织和运作助长这些免税的目的可以为组织尤其重要,也有某些情况下有可能为了私人利益侵犯等业务与人的关系控制的组织,管理机构组成的一小群人,或者是一小部分指定受益人。虽然这些因素不一定排除免税地位,但一份准备不充分的免税申请,如果不能解决这些潜在的弊端,可能会导致处理上的重大延误,或者在最坏的情况下,会被拒绝免税地位。此外,在表格990上的类似错误可能导致审计、不受欢迎的公众监督和媒体的强烈反对,在严重的情况下,还可能导致撤销免税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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