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的法律,供人力资源经理注意

人力资源

非营利部门的人力资源经理可能没有责任了解适用于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法律。然而,有一些法律对人力资源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事项有影响,值得注意。在这里,我们将简要讨论一些法律,可能最经常适用于501(c)(3)公共慈善机构的人力资源经理的工作。

禁止私有财产、私有利益和超额利益交易

私人利益原则

要符合《国内税收法典》(“IRC”)第501(c)(3)条的豁免资格,组织必须为公众利益而运作,不能服务于私人利益——这一要求被称为私人利益原则。该原则背后的问题是,通过向个人或实体提供非附带的私人利益,该组织可能不像第501(c)(3)条所要求的那样,主要是出于豁免目的而运作。

个人利益学说并不完全禁止组织将利益授予个人;相反,它要求这些对个人的好处必须是附带的,在数量上(即。,私人利益在数量上并不过分,而在质素上(即。,私人利益只是公共利益的副产品),以促进组织的豁免目的。该原则是适用于IRC第501(c)(3)条组织的最广泛的私人利益规则,因为它涵盖了组织可能向其提供利益的任何个人,并包括货币支付和其他利益。

可能引起有关提供被禁止的私人利益的关注的事实和情况包括:与非营利组织进行交易或以不合理或不利的条件向其提供款项;给予非营利性组织的豁免目的所必需的以外的私人利益;与特定营利性企业建立专属业务往来;(二)在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时,未考虑替代货源或者可比价格的;服务的受益人太少。

私人磨练

501(c)(3)豁免组织同样被禁止允许其净利润的任何部分符合任何私人股东或个人的利益,这一规则被称为私人生效原则。私有财产原则一般禁止非营利组织利用其资产为与组织活动有个人和个人利益的人提供不正当得利。

私有财产主义比私有利益主义狭隘,因为它只适用于组织的内部人员(即。、董事、高级职员、关键员工或其他能够影响或控制组织资产使用的人),而不是接受不允许的利益的任何个人。然而,对私有财产的限制是绝对的,这意味着不存在偶然的私有财产,而且从事私有财产交易的组织所受到的惩罚要严厉得多:其免税状态的潜在撤销。

私人inurement教义并不禁止进入到任何一个非营利性的,并与业内人士的所有交易。相反,它需要的非营利性,以确保它不会提供这样的内幕的具有基于什么组织接收返回的利益不成比例。

从人力资源的角度来看,有关私人利益和私人要求的原则的问题最有可能出现在涉及薪酬的问题上。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会发现违反隐私的情况包括:

  • 与内部人士作出的薪酬安排不包括上限或上限;
  • 基于与组织绩效和收益无关的因素的薪酬安排;和
  • 除用于内部人士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公平市值的付款。

当考虑进入交易时,非营利组织也应该小心,因为它们的复杂性或独特性,可能更难以分析潜在的私有违规,比如:

  • 补偿安排,包括考虑,如递延补偿,奖金,福利,或退休或离职;
  • 涉及分配权由内部开发和资助的全部或部分,与组织资产知识产权的安排;或
  • 利用组织资产支持、资助或以其他方式投资于内部人员的业务。

非营利组织可以通过制定和使用一份起草良好的利益冲突政策,并获得有经验的律师的帮助,来帮助降低提供被禁止的私人利益或参与涉及私人财产的交易的风险。

多余的利益交易

非营利组织与一个或多个被取消资格的内部人员之间的交易也可能构成反垄断超额利益事务。私人inurement学说一样,多余的利益交易规则处理与非营利性的特定关系人的特定子集。多余的利益交易规则,但是,在他们的应用,潜在的处罚,并提供保护方面略有不同。

据美国国税局(IRS),超额利益事务“任何事务的经济效益提供了一个适用免税组织直接或间接或使用任何不合格的人如果经济效益的价值提供了超过价值的考虑(包括服务)的性能等提供收到效益。“一个丧失资格的人在自超额利益交易发生之日起的五年回顾期内的任何时候,任何有能力对本组织的事务施加重大影响的人。

一个人是否被认为是一个不合格的人依赖于实际的权力和责任相对于该组织的人都有,而不是她的头衔。这可能是负责执行董事,如总裁,执行董事兼财务总监,董事会决定该组织的董事,这些人,将不论其实际职称认为符合持牌资格人士。也有一些人谁被自动视为不符合持牌资格人士,如丧失资格的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丧失资格的人拥有至少35%的实体。这往往会表现出足够的个人大的影响被认为是一个不合格的人的其他因素包括:

  • 这个人创立了这个非盈利组织;
  • 此人有权决定非营利组织的资本支出、运营预算或员工薪酬的很大一部分;
  • 这个人管理着非营利组织的一个独立部分,但它代表了组织活动、资产、收入或支出的很大一部分;或
  • 这个人的报酬主要是基于他所控制的非营利组织或非营利组织某个特定部门的活动所产生的收入。

如果出现过量的利益交易,非营利性的,不合格的人,明知谁批准了这项交易甚至董事会成员,可能会受到显著惩罚性关税(通常被称为中间制裁)。除了需要超额利益的回报,国税局可以并处多余保险费的数额25%的税,增加200%的税,如果违规未在纳税期限内纠正,对不合格的人。国税局还可以处以谁批准知道它是多余的利益交易,最高可达$ 10,000交易的董事多余保险费的数额的10%征税。这些中间制裁常常被征收由国税局作为替代的非营利的私人inurement免检资格撤销。然而,国税局既可以并处中间制裁下的超额受益的交易规则和撤销准许私人inurement为同非法交易非营利组织的免税地位。

通常情况下,引起私人关注的情况也会引起过多的利益交易关注。从人力资源的角度来看,薪酬安排可能特别成问题。非营利组织可以通过遵循合理程序的可反驳推定部分地使自己免受超额利益交易的侵害,这些程序将在下一节中进一步讨论。

批准高管薪酬

如上所述,补偿安排可能是非营利组织在超额收益交易方面面临的最大风险。然而,这些规定提供了一种机制,通过这种机制,非营利组织可以创建一个可反驳的假设,即补偿金额对组织来说是合理的。默认情况下,如果美国国税局指控非营利组织参与了一项超额福利交易,责任就落在了获得超额福利的个人身上,而那些故意批准超额福利交易以证明补偿安排是合理的董事们也有责任。然而,如果一个非营利组织遵循合理程序的可反驳假设,那么责任就会转移到IRS,由它来确定补偿安排是过度的。

就补偿安排建立一个可反驳的合理假设需要三个步骤:

  1. 补偿安排是由非营利组织的授权机构事先批准的,如董事会或授权委员会,其成员完全由与补偿安排不存在利益冲突的个人组成;
  2. 被授权机构在作出决定之前获得并依赖适当的可比较性数据;和
  3. 授权机构在作出决定的同时,对其决定的依据提供充分的文件。

使用可反驳的合理推定程序来批准薪酬安排,可以帮助非营利组织确保向关键员工支付适当的薪酬,并避免过多的福利交易。作为一种最佳实践,非营利组织可能还希望在批准与不符合资格的人或交易中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个人进行的任何交易时应用可反驳的合理假设程序。

区分员工和独立承包商之间

将真正的雇员归类为独立承包商是许多非营利组织经常犯的一个错误,而且可能会造成巨大的损失。了解联邦和州的法律,知道如何对员工进行分类,有助于避免这种错误。虽然决定个别工人是否被划为雇员或独立承建商,须视乎个别工作安排的事实和情况而定,但若有某些因素显示个别工人可能是雇员,包括:

  • 这个人全职为非营利组织工作
  • 这项工作安排是无限期的
  • 个人完全为雇主所雇用
  • 非营利组织有权指导和控制个人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
  • 该非营利组织提供有关所需工作程序和方法的培训
  • 个人从非营利组织获得诸如保险、带薪休假或养老金等福利
  • 工作安排未协商签订书面合同记录

若雇主将雇员误列为独立承建商,雇主可能会因未扣缴雇佣税而被罚款,或违反工资及工时法例(如。,并可能无法执行和/或执行仅适用于雇员的反歧视和报复法律。此外,雇主可能会发现,它不受可能非常昂贵的工人赔偿要求的保护。任何被要求征收工资税的人,可能包括非营利组织的董事,也可能因为故意不扣缴工资税而被追究个人责任。因此,非营利组织的人力资源经理必须确保他们的组织正确地将个人划分为雇员或独立承包人。

先前已误判员工独立承包商非营利组织可能参与IRS自愿分类住区规划署(“VCSP”)的选项。该VCSP是一个自愿性计划,允许雇主重新分类的工人员工就业税收目的为未来的纳税期,而从之前的联邦就业税提供部分减免。为了有资格参加VCSP,雇主必须始终处理,其分类也希望改变为独立承包商(包括已经提出的所有要求的表格1099国税局)的工人,能上不能下的就业税务审计国税局或审计有关工作人员经劳动部门或者其应用时的州政府机构的分类。为了换取同意重新分类的工人前进,谁在VCSP参与需支付就业所得税负债,将已到期重分类的工人最近一个纳税年度的10%的雇主,是不是任何利息承担责任和那会是到期了,而不会受到雇用税务稽查相对于重新分类的工人前几年的工人分类的金额处罚。

区分员工、志愿者和实习生

许多非营利组织利用志愿者以各种方式帮助组织。虽然区分员工和志愿者似乎很简单,但在某些情况下,这一区别可能不像看上去那么容易。例如,如果一个非营利组织为志愿者提供某种形式的“津贴”怎么办?如果津贴是对服务的补偿,这个人可能不是志愿者,如果是定期提供的服务,这个人可能实际上是雇员。但是,如果发放给志愿者的津贴被认为是对某些费用的补偿,那么发放给志愿者的津贴可能不会导致该志愿者被归类为雇员微量允许额外的好处,或者是服务工本费。虽然不太常见,分类不正确的个人谁才是员工作为志愿者可能有一些相同的风险和后果如上相对于独立承包商讨论。

同样,实习生也可以成为非营利组织的巨大财富。然而,对非营利组织来说,弄清楚他们的实习生是无偿志愿者还是有偿员工是很重要的。如果他们是志愿者,向他们支付津贴可能会引起最后一段中提到的担忧。根据《公平劳动标准法案》(Fair Labor Standards Act)的规定,如果实习生符合某些标准,则对其支付工资的规定也有一个例外,不过,实习生项目是否符合该例外标准的决定取决于该项目的所有事实和情况。

一个人是雇员、志愿者还是实习生,这种模棱两可的态度对非营利组织来说尤其危险,最好能以书面形式清楚地说明这种关系的性质,以便双方都能理解这种关系下的义务和好处。对非营利组织来说,向志愿者支付津贴或雇佣实习生向就业法律顾问咨询这些问题也是明智的。